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10个专项
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开政规〔2022〕2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大型文化节庆活动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大型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开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7日
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本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的能力,明确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南开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创新南开”的目标定位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开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及时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及时总结,不断完善;依法依规,科学施救。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事故灾害,需要由本区负责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协助处置的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跨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国家、天津市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共四个级别。
1.5.1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三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四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应急预案体系
天津市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企业三级管理,构成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的上一级垂直预案为《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与《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的下一级垂直预案为南开区各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同时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
1.7现状及风险分析
1.7.1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61家,包括医疗、科研、工贸等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含13家加油站和40家纸面办公企业。
区内加油站主要危险因素为储存的乙醇汽油(总量约965m3)和柴油(总量约145m3),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区内长江道与青年路(苏堤路)交口处的加油站较为密集(共计3家)。加油站事故以火灾爆炸为主,汽油一旦泄漏就易在空气中弥漫,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泄漏的汽油蒸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达爆炸极限时,遇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雷电火花以及高热,均可引发火灾爆炸。
除此之外,加油站工作人员在卸油、量油、加油、清罐四个工作环节中,如果在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使油品或油品蒸汽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就会导致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电气老化、绝缘破损、过载发热、超负荷用电等情况也会引起站内火灾或殃及周边区域。
1.7.2区内高校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普遍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实验室规模扩大,人员流动性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管控难度加大;新建实验室与传统实验室的更新速度快,安全规章制度建设滞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高校师生安全观念不强、意识淡薄,重视科研教学,忽视安全防护,安全投入不足;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环节管理薄弱等。
危险化学品管理清单与取用记录不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存放工作不到位;没有危险化学品危害标志及其安全档案资料;没有做好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总量控制;使用者或管理者职务变更时未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项交接清楚;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好适当分类、回收等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的缺陷无处不在。实验室内没有足够或有效的排气设施,实验室场所(环境)本质安全度不高;有关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设备配备不足或存在缺陷等。
实验室未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预警系统,实验室化学品购置管理的规范不健全,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不明晰,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中处于非受控状态,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不相符、账实不相符。
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未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以上高校危险化学品风险因素需要特别进行关注,杜绝发生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账目不符、混放混存以及火灾爆炸等事故。
1.7.3相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固定作业场所而言,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环节可以视为一种动态危险源。辖区内加油站、高校、餐饮场所储存和使用的汽柴油、化学试剂、液化石油气瓶和醇基燃料等,都属于易燃易爆物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和起火爆炸,极易导致大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设立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区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南开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和公安南开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
(2)组织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辖区内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与应对工作;
(4)负责检查、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
(5)分析总结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7)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
(8)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 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区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22-58578608(工作日白天);022-58578686(工作日夜间及节假日))。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统筹危险化学品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负责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负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承担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协调联络工作;
(8)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9)组织、协调有关应急队伍、专家的建设和管理;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职责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结合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的专业处置方案,建立、完善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组织调动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库,参与现场救援;负责对接市气象局及时开展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转发工作。
(2)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
(3)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关注网络舆情,做好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答复群众关切问题,防止出现不明真相群众造谣传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会同公安南开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通过对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将问题线索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线下调查、矛盾化解、思想疏导,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协调通讯运营商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
(4)区委统战部: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协助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5)区外办: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6)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市场供应保障。
(7)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配合区有关部门协调事故现场成品油保障。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过程中保障辖区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抢修;负责协调辖区供水、排水设施的抢修工作;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安排和运送。
(9)区住房建设委:在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监、在建工程、既有房屋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0)区人防办:负责给予必要的通信支援。
(11)公安南开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警戒、控险、疏散等处置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转移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2)南开交警支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13)区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4)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配合开展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5)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现场监测,及时向区指挥部通报数据;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与评估,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建立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次生环境污染事故所需的应急专家、专业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并根据处置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16)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受灾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17)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对伤员进行分检,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向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18)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9)市规资局南开分局:协调测绘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20)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21)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涉及A级旅游景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2)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24)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协调驻区部队协助区人民政府维持事发地现场秩序与维护社会稳定。
(25)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6)南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警戒、控险、灭火、救援等处置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承担事故救援处置任务;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
(27)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28)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事故影响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9)自来水第二、第三和第四营销公司: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
(30)市排水管理处排水一所、二所和十所:负责事故现场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地下排水管道水质污染。
(31)街道办事处:开展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宣传教育工作;做好街域内危险化学品存储、销售和使用的日常排查工作;做好先期处置,抢救伤员,控制现场及时报告事件信息。
(32)天津安固密封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参与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工作。
(33)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区应急局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涉事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区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1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发生变更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总指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指挥:组织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全面负责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特定情况下代替总指挥履行应急管理和指挥职责。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险情施救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新闻舆论组、军地联动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涉外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共12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局为牵头部门,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协调全区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力量调配,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2)险情施救组。由南开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市场监管局、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自来水第二、第三和第四营销公司、市排水管理处排水一所、二所和十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街道和事发单位为成员。实施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险情控制、人员营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救援处置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秩序维护组。公安南开分局为牵头部门,南开交警支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对现场指挥部、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保护,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和交通管控;做好失联(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工作,承担事故中失联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和登记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4)医疗救治组。区卫生健康委为牵头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立医疗救护站,对伤员进行分类、急救处理和转运工作;负责对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现场卫生防疫和毒性鉴定等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局为牵头部门,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市规资局南开分局和南开消防救援支队为成员。负责快速提供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数据,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及时控制污染扩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监控评估;负责事后洗消工作的监测与监督等工作;对接市气象局为抢险救援现场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6)新闻舆论组。区委宣传部为牵头部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公安南开分局、区融媒体中心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为成员。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做好事件舆情搜集、分析和报送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做好境内外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区指挥部和事件相关单位、辖区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7)专家技术组。区应急局为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委、南开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单位为成员。负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军地联动协调组。区人武部为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等为成员。负责做好驻区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上级领导对参与应急救援部队慰问的组织工作;做好宣传报导部队、武警等参与应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工作。
(9)综合保障组。由区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南开交警支队、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自来水第二、第三和第四营销公司为成员。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生活必需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和资源保障。
(10)涉外及港澳台联络组。区外办和区委统战部为牵头单位,公安南开分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调查评估组。区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公安南开分局、南开消防救援支队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动态信息及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查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事故缺失,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和通报。
(12)善后工作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为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公安南开分局、区司法局、区总工会和事发单位为成员。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安定,消除不稳定因素;做好粮食、重要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调拨与分发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参加事故现场救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
(2)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救援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和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6)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处置需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或决定依法调用和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资源;
(7)及时向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8)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
(9)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提请区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区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10)组织现场指挥部的会晤、政务活动等。
2.5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2.5.1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建立,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军。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组建。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组建,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组成,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2.5.2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队伍各自特点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与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完成救援任务,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接受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指挥。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加强日常训练与考核,提高实战技能,发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检查、安全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6基层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负责编制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隐患排查和监控,组织一定人力的应急队伍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设备。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负责稳定民众情绪,做好宣传解疑工作,根据上级决策组织疏散、妥善安置受影响人群,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
3.预防、监测和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防控
(1)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的要求,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行业主管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含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和本区域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掌握本单位风险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事故风险;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1.2隐患排查治理
(1)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监督、推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2)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大隐患和应急能力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
3.2 监测
3.2.1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配备专业监测人员,通过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2.2区应急局掌握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及单位分布、灾害种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等基本信息,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信息数据库。
3.2.3危险化学品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要求报区应急局备案。
3.3 预警
3.3.1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3.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预警级别,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点单位及可能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或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传递预警信息。
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应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区指挥部应当做好信息发布监控,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区人民政府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发布机关、发布时间、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1)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办公室;
(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逐级转发对应预警信息。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程序向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3.3.3预警响应
(1)蓝色(Ⅳ级)预警响应:发布蓝色预警后,相关成员单位、预警事发地街道、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应急救援装备,随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Ⅲ级)以上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相关应对措施要部署重点监督检查,通知区级专业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派出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事件应对指导;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人员安置转移、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以及相应的抢险抢修等工作,随时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预测要采取防范和保护的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依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和预警信息逐级转发工作。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发布单位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预警发布后根据事态进展,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接到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的黄色、红色、橙色预警解除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逐级转发预警解除信息,恢复常态。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
(1)获悉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拨打区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值班电话:022-58578608(工作日白天);022-58578686(工作日夜间及节假日))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单位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向本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接报即报”原则,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委、区政府。
(4)涉外(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公安南开分局,由公安南开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区外办和区委统战部提供必要协助。
(5)其他信息报告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执行。
4.1.2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终报。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信息来源,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危害程度初步判断、影响范围和损失初步估计、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续报。事故续报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物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其他措施。
区领导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进行相关监测,杜绝盲目施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立即、如实向119和110、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视情况报请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及120救援;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2.2接报事故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核实事故基本情况,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信息进行收集、评估上报。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重点做好人员疏散、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工作。
4.2.3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Ⅰ级和Ⅱ级,两级响应。区人民政府负责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1.1 I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区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总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做好相关综合服务保障并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响应。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指挥部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原则上由区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并由总指挥指定副总指挥2-3名和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的负责人员;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本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救援能力时,立即提请市委、市政府调动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增援,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相关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5.2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的指导下,组建临时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指挥部后,临时现场指挥部纳入现场指挥部,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区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指挥部,在市现场指挥部设立后,纳入市现场指挥部,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周边建筑、居民、电源、火源等情况;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
为确保现场指挥部安全、适用,便于指挥部领导决策指挥,明确现场指挥部开设选址、类型等内容。
①选址要求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按照便于靠前指挥、便于交通进出、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等原则选址。
②现场指挥部类型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指挥处置需要灵活选择固定式(如建筑物(房屋)指挥部)或移动式(如移动指挥车、帐篷指挥所)的形式开设现场指挥部。
③指挥标识设置
门口或醒目位置悬挂“现场指挥部”标识标牌;参照职责分工,分别为各类指挥人员、各应急工作组等配发专属标识;按照处置需要,分别设置危险区、应急通道等标识。
④开设外围警戒区域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等级、发展趋势、天气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和应急指挥工作需要,科学开设外围警戒区域,合理安排安保力量,保障指挥救援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有序和现场指挥运转高效,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技术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秩序维护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做好救援人员、设备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3)现场抢险:险情施救组应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4)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及现场卫生防疫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5)现场监测:环境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预报,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
(6)应急保障:后勤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生活必需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7)洗消和现场清理:险情施救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工具及装备进行洗消。环境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及洗消污水。
5.3安全防护
5.3.1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一般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同志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同志、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3.2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5.4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判响应等级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响应升级建议,区委、区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提请市委、市政府调动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增援,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相关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5.5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5.6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应急救援次生事故风险,必要时果断组织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7.1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区政府配合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新闻舆情组,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7.2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分管副市长、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事故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7.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搜集渠道,持续向区委宣传部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和素材。
5.8应急结束
5.8.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事故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8.2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结束的宣布依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执行。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8.3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官方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6.1.2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委网信办等部门在救援工作中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财产和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1.3区民政局和事发单位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并做好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
6.1.4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因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现场污染物清理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控制环境污染,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1.5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1.6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协助申报为烈士。
6.1.7区金融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和伤亡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6.1.8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组织受影响地区和事故发生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恢复重建计划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2社会救助
6.2.1区应急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调配和发放。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指令组织救灾物资、粮食和重要生活必需品调运,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民政局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6.2.2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依法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积极接收捐赠款物,主动公开使用情况。
6.2.3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及慈善协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依照有关规定动员群众踊跃提供援助。
6.2.4区审计局对募集的补偿物资和灾害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必要时依法实施跟踪审计。
6.2.5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
6.3 保险
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4 调查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危险化学品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互助联动合作协议。
7.1.2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是应急队伍的骨干力量。
7.1.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运输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7.1.4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本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7.1.5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挥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共青团、红十字会的作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7.1.6应急专家。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7.2交通运输保障
7.2.1南开交警支队实施事发区域道路交通管控措施,为应急处置车辆、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加强应急道路交通保障,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7.2.2区城市管理委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转运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安排和运送。
7.2.3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被破坏或损毁时,区城市管理委要立即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恢复,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7.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及有关卫生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7.4 治安保障
公安南开分局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工作。
7.5 经费保障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宣传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的资金投入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6物资保障
区住房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公安南开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和调运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用调用和补偿机制。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救援的需要和特点,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建立区、街道办事处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有关补偿机制给予补偿。
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保障;人员转移、物资与装备运送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区城市管理委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保障;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南开消防救援支队应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局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危废处置、无害化处理装备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保障;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发单位、南开消防救援支队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自备。
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7人员防护保障
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个体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7.8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保障通讯畅通。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随时接收、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信息。
由区委网信办牵头,区人防办、区融媒体中心、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通讯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立即组织抢修,迅速排除故障。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车,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确保应急工作联络通畅。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推动创建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启用事发地周边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10应急供电保障
区住房建设委牵头组织电网企业对各自产权电网进行抢修,会同区商务局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抢修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7.11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局对接市气象局及时开展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转发工作,有效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7.12 测绘保障
市规划资源局南开分局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队伍工作预案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7.13法制保障
区司法局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组织指导律师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7.14其他应急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保障。
8.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8.1.1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8.1.2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经营、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8.1.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2培训
8.2.1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8.2.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3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8.2.4区总工会、团区委和区红十字会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紧急避险、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3应急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 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演练,也可同其他综合性应急演练同时开展;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本年度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9.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协助申报为烈士。公民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报区委区政府,抄报区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9.2.2预案修订
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本预案参照《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预案修订情形,及时修订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2)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由区应急局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南开政办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9.4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附件:1.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2.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结构
4.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附件1
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一、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秩序维护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相应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区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南开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订灭火方案。制订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剂及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过程中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环境监测组成员对现场实时监测,监测时应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区指挥部。
二、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秩序维护组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险情施救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制订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相应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区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6.如是化学爆炸,环境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7.技术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8.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区指挥部。
三、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位置、周边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
2.秩序维护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相应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区部队、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环境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5.技术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6.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7.各应急工作组实施救援方案,险情施救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8.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区指挥部。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秩序维护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划定事故中心区、波及区、受影响区等;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险情施救组先期到达事故现场,制定先期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区指挥部批准调动和指挥各种救援力量。
3.技术专家组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方案,为救援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方案。
4.环境监测组组织快速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处置;公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5.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6.新闻舆情组负责加强舆论引导,适时组织新闻发布;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7.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群众撤离、抢险物资及装备供应、道路修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8.善后工作组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附件2
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结构
附件4
南开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南开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南开区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事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各级党委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政府主导机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各部门的联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形成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合力。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署,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4)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天津市南开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城管委主任担任。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按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体系由区、街道、社区三级组成,区指挥部领导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南开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气指办),设在区应急局,区气指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区气指办的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检查各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组织编修南开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支撑文件;负责联络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灾情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和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1)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对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做好一般和较大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组织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对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并对灾后公众通信网络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市气象部门发送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公益性短信息。
(3)区发改委:组织粮食保障供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测;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4)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协调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大市场供给。
(5)区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6)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对学生进行有关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及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组织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区学校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7)区住建委:督促在建工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排查整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在危险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指导所辖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组织开展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协调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供电保障。
(8)区城管委:负责保障城区供热、供气和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落实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型户外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防风安全检查,督促户外广告业主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分别做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组织开展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组织因气象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9)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破坏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力参与综合应急抢险救援。
(10)区卫健委:组织协调对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救治设施和药品供应;负责灾区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1)区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2)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负责做好与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3)区应急局:承担区气指办日常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向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和区民政局下达区级救灾物资调拨指令;负责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14)区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监督指导A级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星级酒店及文物保护单位等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防御和应急处置气象灾害工作,协助做好受灾A级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发布警示信息提醒旅游团队不要进入受灾地区和路段;协助相关单位并协调旅游企业做好A级旅游景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指导旅游企业详询气象、交通等信息,指导旅行社对行程推迟、暂缓或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15)区人武部:协助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助公安南开分局维护本区社会治安。
(16)区人社局: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在恶劣天气下保护员工安全的意识;按有关规定督促全区职业培训学校执行复课、停课指令。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8)区融媒体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播发市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9)交警南开支队:维护交通秩序,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开辟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绿色通道”,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20)南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以防火灭火为主的各项消防保卫工作,组织综合应急队伍抢险救灾。
(21)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灾害信息员及时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宣传,气象灾害时组织居民有效应对;建立健全本级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辖区内社区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的应对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工作,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等。
(22)中国移动南开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开分公司和中国电信南开分公司:对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组织开展灾后公众通信网络的恢复和重建工作;配合气象部门发送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公益性短信息。
(23)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运营监控、巡查维护和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
(24)市排水管理处排水一所、二所和十所:负责保障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组织力量抢修因灾受损的排水设施。
(25)自来水第二、第三和第四营销公司:负责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组织力量抢修因灾受损的供水设施。
(26)燃气集团南开所:负责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保障供气设施的正常运行,抢修受损燃气设施。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紧密衔接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完善职责,编制本单位操作细则。
2.4 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依托市气象局组织成立的专家组,为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等提供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应急专家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
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点,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信息共享
各职能部门做好与市气象部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发布的对接、转发工作,建立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区应急局对接配合市气象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我区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街域基层应急预案,组织排查危险区域和风险隐患。
3.2 预警信号
3.2.1预警信号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一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二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三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雷雨大风、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4)四级预警信号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雷雨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3.2.2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区内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和传播途径
区气指办接到上级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后,及时逐级转发。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积极协同区气指办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充分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电视、互联网、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结合本区实际,各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教育、人力社保、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重要道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等重点路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对特殊人群(老、弱、病、残、孕等)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3预警信号调整与解除
区气指办按程序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等手段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号。
4.预警准备、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预警准备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辖区防灾减灾救灾的组织管理、气象信息传播、气象基础设施管理、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传播普及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明确灾害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4.2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在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接报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3 先期处置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气象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各部门启动本部门的保障预案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迅速启动基层预案应急响应,组织调动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并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等辖区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具体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5.1.1 Ⅰ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本市已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2 Ⅱ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组织力量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本市已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1.3 Ⅲ级响应
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霜冻、霾各级预警信号,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海上大风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本市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 指挥协调措施
5.2.1 Ⅰ级响应
(1)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并在其工作指导下,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根据市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意见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区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启动救援装备、物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应急响应结束后,分灾种响应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2.2 Ⅱ级响应
(1)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工作部署,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展开防御、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保障预案应急响应,依照本部门相关职责开展工作,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3)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和分灾种响应部门向市气指办上报应急工作情况。
5.2.3 Ⅲ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本区各级应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区气指办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及时启动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展开应急响应。事发地居民委员会人员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5.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区级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2。
5.4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如市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则区现场指挥部并入到市现场指挥部,听从市现场指挥部指挥。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指挥部组织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部门)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必要时,向邻近的区、街求助。
5.6 新闻报道与公布
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信息。较大、一般气象灾害,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区指挥部负责发布信息,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搜集相关信息。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7 响应调整
5.7.1响应升级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升高;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依据上级升级响应指令,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对事发地实施增援。
5.7.2响应降级
区指挥部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对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5.8 应急结束
区人民政府收到应急结束后的指令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
6.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各成员单位及街道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情况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报区气指办,由区气指办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后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2 救济救灾
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和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救灾款物的储备、接收、发放、调运、使用和管理工作。
6.3 医疗卫生
区卫健委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4 设施恢复
住建、城市管理、网信、教育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协调有关单位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道路桥梁、电力、通信、排水、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推动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区金融局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气象灾害受损理赔证明由气象部门出具。
6.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应急保障
7.1.1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参加市指挥部召开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总结、安排、部署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1.2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至少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
7.2 队伍保障
结合本区实际,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区应急局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灾害信息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社区灾害信息员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以兼职为主,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置专职人员,应在目前1人的基础上设置AB岗。
7.3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7.4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5 通信保障
区委网信办协调本区通讯公司开展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保障工作。必要时,可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6 法制保障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区司法局将气象灾害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及街道司法所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指导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气象灾害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8.宣传教育、培训
8.1 宣传教育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教育局部署各学校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计划,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
9.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区应急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送市气指办备案。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领域、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部门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和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 应急演练
9.2.1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应急演练,也可结合其他综合性应急演练同步开展。
9.2.2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9.3 预案修订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依照《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预案修订要求,区应急局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4 解释说明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10.1.1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等行为,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10.1.2针对市气指办检查出的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市气指办的工作指导下,对其及时进行整改。
10.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3.名词术语
附件1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章,结合我市气象灾害的特点,按照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台风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3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3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7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7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7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7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7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7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暴雪
(1)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2)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 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3)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4)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四)寒潮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降8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降10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降12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4)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气温已经下降16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五)陆地大风
(1)陆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2)陆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陆地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4)陆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陆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六)沙尘暴
(1)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2)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七)高温
(1)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 ℃以上。
(2)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 ℃以上。
(3)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 ℃以上。
(八)干旱
(1)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7天3个以上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2)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7天3个以上区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九)雷电
(1)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2)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并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3)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并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十)雷雨大风
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 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6级以上并有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小冰雹;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6-7级并有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2)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8级以上并有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小冰雹;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8-9级并有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3)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10级以上并有强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冰雹;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10-11级并有强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4)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 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将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可达12级以上并有强雷电活动,可能伴有短时强降水、冰雹;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阵风已达12级以上并有强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
(十一)冰雹
(1)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2)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出现冰雹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十二)霜冻
(1)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图 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降到0 ℃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 ℃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2)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降到-3 ℃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3 ℃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3)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5 ℃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5 ℃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十三)大雾
(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 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十四)霾
(1)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黄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2)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橙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3)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布霾红色预警信号: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将持续,或实况已出现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的霾并可能持续。
(十五)道路结冰
(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0 ℃,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0 ℃,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路表温度低于0 ℃,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统计表
附件2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一、台风、陆地大风
部门 |
应急响应 |
区应急局 |
依据市气象监测预报数据,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警信息转发密度。 |
区民政局 |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
区住建委、区城管委 |
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做好事后损毁树木等清理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
区教育局、区人社局 |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各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
区住建委、户外工程施工单位 |
通知建筑施工单位及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停工及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
区住建委、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 |
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
其他 |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街道、社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灾害发生后,民政、应急管理、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
二、暴雨
部门 |
应急响应 |
区应急局 |
依据市气象监测预报数据,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警信息转发密度。 |
区城管委、区人武部、街道办事处、市排水管理处一所、二所和十所、区排水管理所 |
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做好城市内涝的排水工作;组织开展危陋房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开展地铁沿线及地铁站周边排水设施巡查和人员疏导工作。 |
区民政局 |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
区教育局、区人社局 |
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各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民办培训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
区住建委、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 |
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
交警南开支队 |
组织做好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对积水严重的道桥(含地道、下沉路)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
其他 |
1.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灾害发生后,民政、城管、应急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
三、暴雪、霜冻、道路结冰
部门 |
应急响应 |
区应急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
交警南开支队 |
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
区住建委 |
协调供水企业做好设施防冻工作;加强危房检查,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
区住建委、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 |
协调电网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
区城管委 |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做好城区道路、居民区和重点区域的除雪工作,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条件,保障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 |
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 |
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区卫健委 |
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
其他 |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2.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
四、寒潮
部门 |
应急响应 |
区应急局及相关部门 |
及时转发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特殊困难家庭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
区民政局 |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
区城管委 |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
区卫健委 |
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
其他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五、沙尘暴
部门 |
应急响应 |
区应急局 |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
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
交警南开支队 |
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道路交通安全。 |
区民政局 |
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
其他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六、高温
部门 |
应急响应 |
区应急局 |
及时转发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区住建委、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 |
协调电网企业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
区住建委、户外工程施工单位 |
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
交警南开支队 |
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
区卫健委 |
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
其他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七、干旱
部门 |
应急响应 |
区应急局 |
及时转发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
区卫健委 |
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其他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八、雷电、雷雨大风、冰雹
部门 |
应急响应 |
区应急局 |
及时转发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灾害发生后,组织协调灾情的应急处置。 |
区住建委 |
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
区城管委 |
根据降水情况,做好排水工作;提醒、督促施工单位、环卫作业单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督促广告设置单位对破损、残旧、倾倒的广告牌及高空户外设施进行防护、加固;督促各地对城市行道树中可能倒伏折断的树木进行加固清理。 |
交警南开支队 |
组织做好道路交通的疏导工作;对积水严重的道桥(含地道、下沉路)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
区住建委、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 |
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
其他 |
1.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街道、居委会、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九、大雾、霾
部门 |
应急响应 |
区应急局 |
及时转发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
区生态环境局 |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
区住建委、国网城西供电分公司 |
协调电网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
交警南开支队 |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其他 |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
附件3
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天津市南开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区可能发生的或在本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事故分级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2.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决策。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
1.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南开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兼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公安南开分局、区监察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区国资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办事机构
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常态管理与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指示,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宣传培训、应急演练;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家机构
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核安全、辐射防护、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放射医学和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并与本区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响应等级的提高,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可派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协助处置。
(五)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我区和涉及我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发改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粮食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积极争取和安排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所需建设资金,组织协调粮食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做好市场调控。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区领导汇报核与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协调跨部门、跨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放射源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排查;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负责对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划定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区监察委: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过程中到岗到位、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违纪人员责任。
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保障;会同区民政局、区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期间,群众安置情况的统计、上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区城管委:负责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我区供热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供热等设施抢修。
区卫健委:负责突发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收拢人防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参与跨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协调工作。
南开消防救援支队: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
(一)监测预报
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和土壤的监测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研判分析。
2.区生态环境局加大核与辐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监测站点建设,加大投入进行正规化、信息化和应急常态化建设。
3.各部门应加强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的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4.建立并加强与周边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重(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一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对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2.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和核实相关事故信息,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2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在4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3.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区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上报、联系和协调。
(二)先期处置
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告。
3.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应急委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向市应急委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三)分级响应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1.一级、二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核应急指挥部,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核应急指挥部,市核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市核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时,在专家的指导下,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部署,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四)外区域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外区域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的发展,对事发地区域进入我辖区内的人员、食品、车辆、船只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五)人员防护
1.区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六)应急终止
1.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区人民政府或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核与辐射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可宣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2.一级、二级以及三级核与辐射事故的宣布依照市级应急预案要求执行。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或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调查评估
一级、二级以及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调查评估工作依照市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信息发布
1.区委宣传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
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在市委宣传部及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统筹指导下,对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二)监测与救援保障
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2.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三)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经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同意,由交警南开支队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四)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健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五)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南开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区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六)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七)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变化,应急管理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或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三)培训演练
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努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其他部门适时开展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四)监督检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五)预案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南开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处置过程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部门及各街道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各街道作用。
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用好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充分发挥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作用。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我区生态环境系统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与因排污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一)指挥机构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南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处置南开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措施;研究拟定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组织领导本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一手现场材料;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3.成员组成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公安南开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交警南开支队、南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政务服务办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1.区指挥部下设南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1.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或授权有关区指挥部其他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超出事发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申请派出工作组加入指挥部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机构工作职责及要求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工作职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区人民政府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二)预警
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责令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环境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和时限
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南开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南开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2.调查核实
区指挥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区指挥部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帮助。对于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组织先期调查核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对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3.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二)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2.区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三)分级响应
根据《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对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汇报,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下进行应对。
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直接负责应对。
(四)响应措施
1. Ⅰ级、Ⅱ级响应
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 Ⅲ级、Ⅳ级响应
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
(1)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气象、水文、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2)污染处置
根据污染情况及现场地形、污染物走向实施有害物质或污染物拦截、导流、暂存、稀释等措施减少泄漏、减缓扩散,并进行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
(3)医疗救助
根据事发时当地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
(4)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疏导交通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
(5)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6)信息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事发单位会商后,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指挥部总指挥和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当发生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可向市指挥部申请派出工作组加入指挥部参与或指导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五)响应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六)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应急委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应急委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区指挥部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二)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担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提出,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二)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四)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应建立以环境应急、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监测队伍;掌握政府、企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
(五)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确保在应急响应时相关专家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二)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八、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各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或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天津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成员单位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引导动员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工作,依法规范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南开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毒气、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等特种灾害事故的控制、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交警南开支队: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现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等措施。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管理。
区城管委: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依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天津市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序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南开区金融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在本区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区金融稳定,需要本区采取应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的指导工作。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南开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1.4金融突发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市区协同。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2)明确职责、整合资源、预防为主。根据属地、属事责任,明确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发挥专业优势,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强风险预警,实现对风险苗头的早发现和早处置。
(3)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减少损失。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积极稳妥缜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处非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南开区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街道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1.2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指示,经区政府批准,启动和终止本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配合市领导小组和市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5)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区领导小组下设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具体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区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区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9)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金融局:落实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政府办(区外办):协调外省市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协调工作。
(3)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4)区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5)区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6)区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准备相应物资设备保障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7)区国资委: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因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9)区信访办: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相关信访事项,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参与区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召集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
(10)公安南开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1)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需要市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报请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2)区处非办:对非法集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2.4各街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照区领导小组工作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和金融行业机构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维护本街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监测预警
3.1风险监测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行业部门、群众举报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结合本区监管实际,重点监测本区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持牌类金融机构等)业务活动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对可能造成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风险评估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进行监测,并对可能引发一般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通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金融信息共享交流会,沟通各行业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和潜在风险因素,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本区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3.3风险防范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本领域发生的金融风险,如需要区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同时通报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4.1.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初报是对突发事件接报研判后,在规定时限内第一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信息,视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可续报一次或多次。
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先期处置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金融机构在向其行业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助市级层面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本区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3.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三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4四级响应。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报区领导小组综合评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四级响应。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
区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等区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区领导小组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总体处置方案,报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区市场局、公安南开分局、处非办等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网信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4)治安维稳组:由公安南开分局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应急保障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参加。区委网信办主要负责信息安全保障和协调信息管理部门通信保障;区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设备;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划拨。
(6)专家咨询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金融专家,必要时请市金融局派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处置措施
4.5.1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4.5.2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4.5.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5.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南开分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4.6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外办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或区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4.8后期处置
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区级善后工作机构。
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区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
5.应急保障
5.1设施保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在市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指导下,配合做好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区发改委负责急需物资的协调。
5.2经费保障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财政预备费。
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安排。
5.3培训宣教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5.4应急演练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本年度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附则
6.1名词解释
(1)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对本区金融业及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2)金融机构: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兴农贷款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3)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
(4)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
(5)市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
(6)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
(7)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8)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
6.2预案管理
6.2.1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上位预案的修订,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6.2.2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金融工作局承担。
6.2.3预案备案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抄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6.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天津市南开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本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区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7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全市8个以上(含8个)行政区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本区全境粮食批发、零售经营场所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市场粮食供应严重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上涨,需要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情况。
1.3.2重大。全市4至7个行政区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受此影响本区市场粮食供应同步呈现极度紧张趋势且蔓延发展迅速,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未达到预期处置效果,事态超过区级政府处置能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3较大。本区因遇公共突发事件或受到其他行政区域影响,辖区6个以上(含6个)街域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事态持续蔓延可能导致更多街域粮食市场波动,引发粮食供求关系失衡,造成市场供应形势紧张,本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4一般。受国际、国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因素影响,造成本市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导致本区6个以下街域内的菜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粮食价格短时持续上涨,且事态逐步蔓延,可能出现市场粮食供求形势紧张,需要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供应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各预案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预案成员单位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街道之间的协同联动,促进应急资源共建共享、互通互用。完善政府统筹管理下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应急处置的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申请调拨、加工、运输以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南开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
2.1.2 粮食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粮食供应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严格落实本市粮食应急处置措施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较大和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属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天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2 办事机构
2.2.1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天津市南开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各预案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单位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2.2.2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粮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粮食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天津市南开区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做好粮食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组织预案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中运输、交通、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呈报预案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合理化建议,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承办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区级原粮、成品粮等应急粮食储备;在粮食应急状态时,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科学提出处置建议;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按指令调运本区成品粮储备,适时申报调运市级应急储备粮,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申请应急粮食储、调、运等方面的所需经费。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
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网络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据相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处置辖区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区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辖区菜市场和有关商业网点作为临时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配合粮食应急指挥部指导临时网点落实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各项举措,积极拓宽粮食应急状态时粮油商品销售渠道。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维护粮食应急供应、储备等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活动,查办散布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交警南开支队:负责疏导维护应急粮食运输路段的交通秩序,紧急情况时建立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必要时出动警力引导粮食运输车辆到达指定地点。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保障,监督应急处置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资金使用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应急粮食销售资金收入的缴库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和食用油生产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数据统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域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落实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粮食应急状态时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做好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落实应急粮食销售、发放、配送等应急措施;加强社区宣传、巡查和维稳等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处置有序进行。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以及实际情况,对预案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处置小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在粮食应急状态时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粮食应急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应急力量和社会资源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价格监测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在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市场粮油商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等进行价格监测,及时上报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粮源调运组:由区发展改革委、交警南开支队、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在粮食应急状态时制定粮源调度总体方案,规划粮源运输路线,保障运输车队和粮食应急网点有效对接,确保应急粮食及时运送到位。
市场监管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公安南开分局等部门组成,在粮食应急状态时对粮油批发、零售等企业商户进行行业监管,对辖区菜市场和有关商业网点加强管理,畅通市场粮油商品和生活必需品采购渠道,严防市场哄抬物价,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保障市场粮油商品质量安全价格稳定。
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南开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在粮食应急状态时加强各街域粮食应急网点等有关商业场所治安管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阻碍或扰乱粮食应急工作的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在粮食应急状态时协助粮食应急指挥部指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做好平面、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新闻播报和舆情引导。
统计结算组:由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在粮食应急状态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应急处置结束后进行资金使用结算,并及时补充区级储备粮源。
3.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整合,实现共享,时刻掌握辖区粮食生产、需求、消费、价格等市场动态,强化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当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号,报告市场监测情况,为科学决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提供可靠依据。
3.2 应急报告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案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本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它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区人民政府报告。
4.1.2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区委、区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以及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2 响应启动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应立即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对报告事项进一步核实,迅速掌握相关情况,第一时间报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组织预案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准确分析研判粮食应急状态,确认粮食应急响应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决策,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和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已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全市统一调度,按照《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处置流程,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调运区级储备粮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食价格、满足市民基本需求,稳定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4.3.2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全区进入粮食应急工作状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预案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天津市南开区粮食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1)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当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组织预案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按照《天津市南开区粮食应急预案》任务分工,粮源调运组负责区级储备粮调运计划的落实,包括成品粮调拨、原粮加工、应急网点粮食供应等工作,确保应急粮食及时运送到位。
区级储备粮调运按照先调运成品粮,再调运原粮的顺序进行市场投放。调运原粮按照市级储备粮调运程序执行,持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开具的调拨凭证到指定粮食承储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和调运。
(3)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在辖区重点地段建立临时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同时,依托各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和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必要时在重点区域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市民基本用粮需求。
(4)在粮食运力严重紧张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对辖区企业运输车辆统一征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给予合理补偿。
4.3.3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责任部门信息报告组织人员进行情况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提出预案启动指导意见和建议,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区人民政府指示,视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统一指挥,组织调度预案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食价格,保障社会稳定,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集市场粮食价格、供求形势以及其它有关粮食食品、商品供销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粮食应急指挥部,为决策粮食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2)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接本区成品粮储备代储企业,会同交警南开支队、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既定应急供应点位和行车路线,用最短时间将应急成品粮运送到位。
(3)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粮食应急处置形势需要,抽调人员进驻粮食应急网点督导并参与应急粮食销售工作,必要时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安南开分局增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
(4)应急响应启动后,迅速启用粮食承储企业和辖区物流搬运企业运力调运应急粮源。同时,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组织临时运力提供后续保障。
(5)当三级应急响应处置未达到预期效果,粮食应急状态仍持续蔓延扩大,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应急响应程序,将应急处置措施提升至二级应急响应级别,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4.4 舆情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通过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属地新闻、报社等机构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借助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新闻播报方案,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焦点,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4.5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宣布结束。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粮食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并宣布结束。
5.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结合任务分工,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上报粮食应急指挥部。
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各单位评估报告,综合分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原因,总结评估粮食应急处置整体成效,认真查找预案处置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责成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文字材料呈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2 资金监管
参与粮食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5.3 能力恢复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根据应急状态下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按照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区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区级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处置粮食市场异常情况的应对能力,切实做到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使用需求。
6.1.2为切实增强粮食市场防范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能力,辖区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粮食企业,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数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在动用区级成品粮储备时,区发展改革委监督代储企业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决策要求,根据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本区应急成品粮调往指定地点。
在动用区级原粮储备时,按照市级储备粮调运规定,持《天津市粮食应急调拨单》与指定的承储库点以及应急加工企业进行对接,并及时将已加工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粮调运到位。
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实际调运的区级储备粮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区人民政府,为后期增补区级储备粮规模提供依据。
6.2 应急网点
6.2.1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本区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数量标准,按照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具体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优先选择规模经营、信用良好的超市、粮油专营店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必要时依托辖区菜市场、重点地段商业网点、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立临时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6.2.2规范细化应急网点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在建立粮食应急网点时,与自愿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了解掌握企业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定量、定价、优先销售应急粮食,确保粮食有效供应。
6.3 交通运输
6.3.1强化粮食应急配送运力,以区级成品粮代储企业物流运输为主力,选定辖区具备物流搬运资质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应急粮食运输后备力量,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企业人员和车辆将服从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运送应急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按协议约定结算费用资金。
应急响应启动后,优先启用粮食承储企业和辖区物流搬运企业的运力,当运力出现紧张和不足时,粮食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和车辆给予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6.3.2交警南开支队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在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实际需要保障运输路线及粮食应急网点周边道路通畅,遇车辆高峰出行或道路拥堵时,开辟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持有《天津市应急粮食通行证》的运输车辆行驶畅通。
6.4 通信保障
本预案成员单位必须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责任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以及准确的联系方式,如本单位出现人员调整要及时进行报备更新,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在各自处置小组中迅速建立起应急处置通讯网,并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备。应急通讯网要求定人、定岗、定责,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做到横向沟通高效,纵向传达快捷。
6.5 资金保障
本预案涉及粮食应急储备、车辆运输保障、市场价格监测、应急网点管理等经费,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区财政局要及时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
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经粮食应急指挥部审议同意后,向区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区财政局给予全力保障,并监督指导合规使用应急状态资金。
6.6 培训演练
区发展改革委结合粮食供应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季度组织成员单位开展1次专题学习、相互交流、完善措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预案推演,如上年度出现较大以上级别粮食应急状态的,转年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2次应急演练,总结经验完善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承担。
7.3 预案管理
7.3.1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结合粮食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天津市南开区粮食应急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修订,预案修订完毕重新进入审查、论证等程序,预案正式发布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3.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地震应急预案等2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16〕19号)中的《南开区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天津市南开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重要论述为指导,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对机制,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因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为实现“创新南开”的目标定位保驾护航。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和《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等级
本预案所称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肉类(畜禽肉)、食盐、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短缺,引起居民抢购,导致一类及以上的商品价格快速上涨或出现大面积商品脱销的状态。
按照相关规定,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按照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一级(特别重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全市范围的供给短缺;二级(重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大部,或者2个及以上其他区的供给短缺;三级(较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1个区全部或大部分区域的供给短缺;四级(一般)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个别街道和部分大型零售企业的供给短缺。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处置有力。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2)协同联动,加强保障。以完善市场应急保供机制为抓手,加强本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能力建设。事发后根据供给短缺程度,构建全区调配、外部支援的工作格局。
(3)统筹调度,突出重点。加快构建重点突出、覆盖全区、运转高效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网络,应急供给状态下,优先保障供给短缺严重的区域以及需要重点保障的部门和人群。
(4)疏堵结合,加强防范。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把握市场供求信息,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事发后,在扩大市场有效供给的同时,强化市场秩序维护工作,加强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稳定市场预期。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的专项应急预案,用于指导由本区负责或参与的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南开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商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提出应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
(3)组织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区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投放体系建设。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南开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本部门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指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
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组织编制、修订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支撑文件,指导各街道、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承办区指挥部工作会议,召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协助区指挥部领导做好预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指导推动全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商务局:负责本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落实肉类(畜禽肉)、食盐、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网络,联络各成员单位。
区委统战部:负责协助做好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品应急供给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工作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处置,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会同公安南开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开展监测,掌握市场动态,做好相关预测、预警等工作。
区城管委:负责根据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工作需要,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应急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期间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及有关规定提供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所需区级资金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避难场所安置工作,组织负责储备生活必需品的单位调运避难场所内重要生活必需品,组织受灾街道设立物资发放点,发放并登记物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对重要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和计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维护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
南开交警支队:负责保证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工作期间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为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物资供需情况,提供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分配方案,发挥属地管理职能,设立物资发放点,接收物资,并做好发放及登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对辖区内物资发放工作做好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秩序维护工作。
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影响的评估,区商务局根据需要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相关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和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制定市场应急调控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参与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5供应企业
2.5.1 全区大型连锁超市等商业大企业要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按要求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信息,并配合做好市场供应异常原因分析。在商务部门督促指导下科学预判重要生活必需品需求规模,积极拓展并稳固货源渠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畅通供应渠道,打通“最后一公里”,及时调整优化备供商品结构,严格落实保供稳价措施,确保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货物充足、价格稳定,不脱销、不断档。在应急供给状态下,根据区指挥部工作要求,加大重要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和市场投放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区应急供给能力。
2.5.2 纳入应急供给网络的商贸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储存设备设施,保障储存商品数量充足,质量完好,确保在应急供给状态下,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及时给指定物资发放点调拨并投放商品。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区商务局建立全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体系,做好市场波动预测预报工作,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指导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快速、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开展价格、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期影响的研判预判工作。
3.1.2 区发改委组织对农副产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定期报表为基础,结合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和临时性定点监测等方式进行。
3.1.3 监测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特点,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供给异常,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区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当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增大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预警信息转发工作。
3.2.2 预警信息报告
大型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重要生活必需品,导致商品零售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蔬菜为周涨幅50%以上)或出现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波动迹象,应当在2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区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30分钟内电话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
3.2.3采取应对措施
根据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供给异常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区指挥部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可能引起供给紧张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预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给应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预判突发事件级别;
(4)组织供应企业(或网点)、运输企业进入待命状态,相应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做好随时调用准备,设立物资发放点并做好接收准备,运输企业检查车辆设备,确保随时开展运输任务;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调整与解除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市指挥部部署要求做好预警调整、解除信息转发工作。市指挥部决定终止预警期后,各部门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已经出现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情况,相关单位(企业)、属地街道和区相关部门应按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并初步核实事件等级为四级(一般)及以上的,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个小时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场波动主要情况。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监测单位通过各自信息渠道发现供给异常时,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1.2 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消除之前,信息报送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漏报事件信息。
4.1.3 区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紧急会商研判,确认已达到一般及以上等级事件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
根据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等级,本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时,启动二级响应。
如果事件本身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一级响应
在市级层面统一指挥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启动应急响应。当供给异常达到相应事件等级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有关人员全部到岗到位,按照预案和有关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供给方案。区指挥部根据供给异常涉及区域、态势和货源保障规模,研究确定应急供给的区域、品种和数量,报请市级层面调配物资支援,并对供给短缺程度严重的区域适度多安排投放。
供给短缺程度不严重时,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价格原则上随行就市,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即期市场价格为准。
供给短缺程度严重时,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生活必需品限价销售或无偿定员定量配给,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助或补偿。
(3)调拨应急货源。可渐次或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组织应急货源:
①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商务部门组织有关重点商品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缓解供给压力。
②企业应急生产。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我区重点生产企业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
③区域间调剂。由区指挥部报请市级层面协调未发生供给异常的我市有关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商品余缺调剂。
④动用政府储备。按照先动用街道储备、再动用区级储备的程序投放,区级储备不足时提请市级层面支援。
(4)启动供给网络。区商务局组织供应企业迅速将调拨的重要生活必需品货源通过各街道及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发放点供给居民,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对参与救援的部门和受灾群体可采取直供方式,优先保证供给。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给网点严重损毁,影响应急供给的,区人民政府负责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建立临时供给网点,确保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5)畅通运输通道。南开交警支队负责安排警力疏导道路交通,并根据运输保障需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应急运送重要生活必需品车辆通行顺畅。
(6)征用社会物资。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有权统一紧急征用本辖区社会生产经营单位的库存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工具、设施等,待应急处置完毕后,以公允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补助或补偿。
4.2.2 二级响应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统一指挥下,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4.3 新闻与舆情应对
4.3.1 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从维护市场稳定的大局出发,负责较大、一般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指导本区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报道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给的举措、进展,消除市民特别是供给短缺严重地区居民的心理恐慌,维护应急供给稳定。未经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避免不实信息误导市场预期。
4.3.2 区委网信办做好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南开分局,依法依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4.4 应急结束
4.4.1 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基本消除,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趋于正常,如有必要可经专业机构或专家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