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开政规〔2022〕1号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南开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开政规〔2021〕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的“(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修改为:“(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将2.4 现场指挥部的“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分管区领导担任现场总指挥”修改为:“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
三、将3.7.2 指挥协调措施的“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原则是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修改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四、将4.1 善后处置的“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为:“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五、将4.5 恢复重建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恢复重建计划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修改为:“突发事件恢复重建计划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将6.1 预案编制与衔接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局”修改为:“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将7 附则的“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6年7月15日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止。《南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开政规〔2021〕1号)修改相应内容并重新公布。
2022年2月2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