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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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南开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18:17

各预算单位:

为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等相关规定,在区财政服务中心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持续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信用承诺内容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承诺形式

以上承诺内容,鼓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环节允许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不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基本条件资格承诺书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清晰注明:本项目允许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书。

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如不提供承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有权利在评审结束后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核实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请各预算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向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广泛宣传,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主动应用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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