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开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资金和天津市、南开区项目匹配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试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号)《南开区落实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南政发〔2018〕4号)《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开政发〔2017〕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7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资金及天津市、南开区项目匹配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南开区作为第二批试点地区,南开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试点方案积极筹集该项目匹配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
第四条 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的用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旧社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居民共同筹资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满足我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医、食、住、行、电气安检等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区级预算绩效管理,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民政、财政部门及天津市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督导小组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总结。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不得用于除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以外的工作等。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审计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民政部门及成员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溢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