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南开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8〕65号)《天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政办发〔2018〕44号)《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作战计划》(津政办发〔2018〕18号)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南开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负责启动、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区相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天气部门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做好舆情应对;组织对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由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综合执法局、公安南开分局、交警南开支队、区新闻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信息的发布
一、接到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通过政务内网、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各相关责任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及时通过区有线电台、网络、电子显示装置等媒体和微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4 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与周边辖区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 响应措施
5.3.1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依照国家及本市错峰生产工作要求,采暖季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钢铁、建材、焦化 、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实行错峰运输措施。
5.3.2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3.3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 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 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 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全天按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家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10)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1)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3.4 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5) 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部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全天按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家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10)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11)取得环保“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5.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通知职责范围内已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 责任追究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日常本应禁止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清单并落实措施;各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街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责任单位每年4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更新的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开政办函〔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
单位 |
职责 |
1 |
区生态环境局 |
1. 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预警信息、组织协调、信息汇总; 2. 承担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职责; 3.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4. 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停产限产限排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5. 指导、督促对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6. 会同交警南开支队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7. 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
2 |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1.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及时更新建筑、拆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名单; 3. 组织建筑、拆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落实响应措施; 4. 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 落实重污染期间工地施工停止非道路移动机械。 |
3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1.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定期更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市容环境整治工程、城市道路管线施工等扬尘源名单; 3. 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相应措施; 4. 组织落实停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 组织落实道路保洁措施; 7. 组织落实渣土存放点停工等工作; 8. 落实重污染期间停止非道路移动机械。 |
4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
5 |
区教育局 |
1. 编制本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按照要求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
6 |
区综合执法局 |
1.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推动指导各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控制道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有关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
7 |
公安南开分局 |
1.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3.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4. 通知相关单位停止户外大型活动。 |
10 |
交警南开支队 |
1.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保障民生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3. 会同区环保局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4. 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时机动车限行工作。 |
11 |
区新闻中心 |
1.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 协调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 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舆情引导等工作。 |
12 |
各街道办事处 |
1. 编制本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本行政区域各类施工工地、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 2. 落实区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 3. 对本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 负责组织本街三、四级网格员和网格监督员巡查大气污染问题,并组织落实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的治理工作,组织落实停止违章建筑和事业单位土石方以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落实重污染期间停止非道路移动机械。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印发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