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查处办法》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同时,严格落实《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的文件精神,调整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了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2018年9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1号),依据《查处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废止了《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
为贯彻落实《查处办法》、津政办发〔2018〕31号文件精神和做好市综治办关于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要求,结合南开区实际,制定了《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从宏观上把握形势、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找准定位;第二部分查处范围,明确了无证无照经营的三种情形和不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第三部分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在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第四部分制度建设,根据机构改革的部门设置完善了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信息通报和举报制度;第五部分工作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总结报告提出要求,并强调治理的原则和督查考核。
三、与2011年文件相比的主要修改内容
随着《查处办法》和津政办发〔2018〕31号文件的实施,我区2011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南开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11〕10号)文件与现行的法规、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2019年制定的《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比2011年文件,主要改变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重新确定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增加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如:原区安监局变化为区应急局,删除区社区办。
(二)将原《取缔办法》规定的五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修改为《查处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的三种情形,并增加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三)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调整了监管部门、街道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分工。
(四)增加了无证无照的举报制度,畅通无证无照经营的举报途径。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