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在政协南开区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目前,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因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在看似“较大”经济利益趋动下,存在侥幸心理而上当受骗,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现就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上提出以下建议:
1、严格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市场准入和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对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小额贷款、融资及非融资性担保、保险代理、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其注册后经营进行相应监控管理,确保其不能从事非法集资类活动。
2、以社区、街道为单位进行,展开积极宣传、防患于未然,对于街道、社区门店的非常集资场所有直接的打击防范效应。
3、对于银行、证券等金融单位要进行积极引导,在原打击非法集资防范月基础上,由从业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对于来访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主动宣传,并对资金类监管帐户进行异动监控,防范资金池类违法集资项目,从技术层面进行防控。
4、要采取综合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和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要创造条件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布局网点,增设新的金融机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要进一步鼓励引进项目,发展经济,而且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引导,切实解决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经营状况披露不畅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平台建设,有条件的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等服务机构,促进银企沟通与合作,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5、建立“金融黑名单”对于已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的人员,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不得再行担任其他公司法人或高管。
6、加大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非法集资善后工作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力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组织部署,以高压态势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势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于影响极为严重和涉嫌集资诈骗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从重从快打击,增强威慑效果。
(书面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