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在政协南开区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目前,针对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且我国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中,对非法集资作了如下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虽然作了相关定义,但是没有能释以何种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有效防止非法集资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结合南开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一是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二是充分利用社区居委会优势在宣传栏、楼门以及其他醒目位置张贴宣传画;发挥社区党员作用,通过在社群众中开展口头宣传、当面讲授的形式,全面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三是充分利用社区物业公司的管理优势,防范非法集资人员、材料以及参与群众进入社区,发现疑似窝点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与社区居委会形成合力,全方位监控辖区内各个角落。
2、切实把好广告监测工作关,切断传播媒介。一是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监管。对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二是对发布涉及投资咨询业务、金融咨询、贷款咨询、代客理财、代办金融业务活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三是商品营销、生产经营活动的广告不得出现保本、保证无风险等内容。房地产销售、加工承揽、项目开发等招商广告,不得涉及投资回报、收益、集资或者变相集资等内容。
3、有关大数额非法集资案件的后期资产处置。由区政法委牵头,联合公检法各经办方组织专案小组,联合办公,务求从快一次性解决,不留尾巴,减少群众财产损失,减少维稳工作的压力。
(书面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