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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我区社区职能规范的建议
来源:      时间:2016-11-29 09:55:33

  民建南开区委会

  (在政协南开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上作了专题汇报)

  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和细胞,社区治理模式的法治化程度直接影响着城市法治化的程度。社区居委会作为自治性组织,除开展居民自治外,还具有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法定职责。居委会居于政府与社会之间,既是政府调控社会的重要“末梢”,又是维护社会公益、提供公共服务、表达公众利益的社会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职能可概括为六个方面:政治整合、公共服务、民间调解、治安维护、政府协助和民意表达,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所承担的工作远远大于这六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

  我们在走访调查我区几个社区过程中发现,社区日常工作存在着“九多一少”的现象,即“检查多、考核多、台账多、牌子多、机构多、调查多、会议多、汇报多、任务多、为居民服务的时间少”。主要表现为:

  (一)社区组织承担的职能多。社区居委会工作包括综合治理、城管、卫生、计划生育等10大类,细分的工作事项多达100多项。

  (二)社区工作人员承担的事务多。社区的工作人员每人至少身兼6至8项工作。据统计,每个社区每年需要接受上级部门20多项考核,制作报表30多份,台账40多本。

  (三)社区面对的职能部门多。目前与居委会工作有关的部门有30多个。

  (四)社区承担摊派的事务多。一是属于需要具备一定的执法或管理资格、必须由政府来完成的,如治安巡逻、社区矫正等;二是属于政府应该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政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工作经费,如应急救护培训、婚育证等;三是属于政府公共行政职能行使中的基础性事务,这一类属于政府行使职能必须开展的,可以由政府提供经费,向社会购买需要来完成,如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就业信息提供等;四是与政府职能行使无关,其他部门交给政府职能部门而由职能部门摊派给社区的,如报纸征订、保险推销业务等。

  二、主要问题

  导致社区承载职能过多的原因有很多,关键是相关法律与管理规定对政府与社区权利义务的界定不明确、不具体,留下了政府及职能部门任意向社区居委会摊派任务的法律漏洞,使政府与社区之间法定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主要表现为:

  (一)社区职能定位不明确。社区从成立开始便被赋予强烈的行政色彩,具有强烈的“行政依附性”。政府全面主导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成为行政性的组织,失去了应有的“自治性”。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总体来看,目前在全国整体范围内还没有一套社区服务法律,社区管理综合立法和社区工作立法都还欠缺,现行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权责划分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社区管理体制不合理。社区人事管理方面,居委会成员实际上呈现出“双重身份”;经费管理方面,社区严重依赖政府下拨;业绩管理方面,居委会的工作主要是面向政府且受政府考核。

  (四)社会组织发育不足。从总体来看,活动于城市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在数量和类型上明显不足,基本上属于提供居民所需家政服务的企业性组织和社区居民自发组织的文娱、兴趣爱好类组织,参与自治、提供居民公共服务等类型的社会组织很少。

  三、几点建议

  (一)明确优化我区社区职能的总体思路。明确界定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边界,将不该由社区承担的行政工作剥离出来,同时不能矫枉过正地强调社区不协助政府做任何工作,而是通过依法合理界定政府部门和社区职能分工。

  (二)建立行政职能的社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社区依法完成和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的具体事项,对政府及职能部门独立承担的需要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制定“刚性化”的准入清单,并就进入批准部门、突破准入清单向社区摊派行政事务的部门和个人的惩处作出相关规定,以制度保证来维护社区对职能部门任意下派行政事务行使拒绝权,彻底根除“社区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的体制性漏洞。

  (三)明确“权随事转、费随事走”的“刚性化”责权利关系。对于列入准入清单中的必须进入社区的行政事务,应该根据行政事务的特点,授予社区相应的前置审核、审查、违规违法报告执行处罚等方面的权限,并根据行政事务工作量的大小和轻重,将相应的经费拨付给社区,真正形成“权随事转、费随事走”的责权利统一的行政管理机制,消除职能部门任意向社区摊派行政事务的利益动机。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于部分不属于社区应承担或不应该协助承担的行政事务以及由政府供给的公共服务,应当形成政府购买的法律规定,对可以实施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与行政事务项目范围、购买方式及绩效评价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建立职能部门的行政事务“政府购买、社区竞争”及“合同管理”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