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南开区委会
(在政协南开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上作了专题汇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罪名近年来频频出现,其指的是破坏我国金融和社会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如果犯罪行为人还具有故意逃避吸收款项的追回或肆意挥霍吸收款项,侵害了公众合法的财产权益,那么还会构成集资诈骗罪。现今犯罪行为人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采用了多种多样的合法经营方式进行变相吸存,这样的吸存方式具有多样性、隐蔽性较难察觉。或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人员设置一层层“马甲”“防火墙”给侦办部门的调查取证带来巨大困难。
民革南开区委会就这一社会、金融的热点问题,集中本党派各方面专业人员,综合调研、分析结果,形成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原因浅析
一是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一些企业前期通过非法集资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风险就随之暴露。另一方面,民间投资热情高涨,正规金融服务需进一步加强,加之银行存款收益较低、股市剧烈震荡、房地产市场房价高企,难以满足民众投资需求,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
二是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欺骗诱导性不断增强。当前,犯罪分子往往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包装推出“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各种形式的高收益、高回报,通过各类广告大肆宣传造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
三是在当前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投资咨询、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等行业领域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就行,结果深陷泥潭,受骗上当。
二、非法集资频发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发,形势不容乐观。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高发,涉案金额增大。近几年,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立案非法集资案件2300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占同期经济犯罪案件10%以上,最高达16%。
二是地区相对集中。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去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位的省份案件数占全国的77%。
三是涉及面较广。非法集资案件集中于农业、林业、房地产、教育、商品流通等行业领域,现在正蔓延至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领域。参与集资者既有家境富裕人群,也有弱势群体。
四是跨区域案件增多。为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往往甲地注册,乙地集资,不仅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一些非法集资大案甚至波及全国。
五是以合法形式掩护。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打造实力雄厚的假象,再以投资、理财等各种名义,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欺骗性较强。
六是职业化趋势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低吸高放业务,成为所谓的“资金掮客”,赚取中间利润。在有的案件中,集资代理人非法获利达15%-30%,对非法集资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非法集资防范和司法事务中的困难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日益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的态势。随着新经济事物的出现,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新型的经营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这为公众辨别和防范一个交易是否属于非法吸存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其往往隐藏于一个看似合法的交易下,具有隐蔽性和伪装性。同时也为司法部门的介入和调查带来困难,因为其伪装的过程中,大多单独与公众定立交易合同,以发生真实交易为掩盖方式,而交易目的则具有较大的取证难度。
二是犯罪行为难以发现、发现后难以处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大多对公众许以高额回报,在此利诱下如果未曾发生资金链断裂造成公众的本息损失则几近无人举报,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将无法预先查知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投资者(被害人)里面不乏司法工作者、教授、金融从业者等其他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人,其明知存在风险仍然进行投资,就是因为他们不相信自己的投资行为是非吸长跑里的最后一棒,他们始终相信会有新的投资者为其买单。在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提前查知犯罪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如果立即立案调查,则资金链会应声折断,那时民众则会产生对司法干预的不满,据此会将矛盾转移至司法部门,引发社会矛盾。
三是公众群体法律意识不强,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在诸多案例中,存在公众投资者起到了活广告、媒介的作用,使得非法吸存的受众群体加速扩大。大多数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开始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存在的,这时有着相对未饱和的投资公众群体,一时间不会产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大多数初始投资公众均能到期兑付收到本金利息,而面对高于银行利息几倍的收益,公众投资者充当起了非法吸存的说客、活广告,对其亲戚、朋友、熟人进行介绍,促使更多投资人陷入其中。而被游说人的人基于信任关系,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跟风式的进行投资,使得犯罪行为人馅饼越做越大,窟窿也越来越大,直至客户源饱和,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较弱,造成了公众投资人在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观上的不利因素,导致案件数量频发。
四、防范非法集资,维护正常秩序的几点建议
一是严格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市场准入和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高风险行业的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对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小额贷款融资及非融资性担保、保险代理、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并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其注册后经营进行相应监控管理,确保其不能从事非法集资类活动。
二是建立“金融黑名单”制度。对于已发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的人员,无论主犯还是从犯不得再行担任其他公司法人、高管。对经营金融的企业及其员工要进行身份登记备案。对涉案企业和它们员工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金融诈骗不法分子公开曝光。
三是完善宣传机制。宣传内容上务必通俗易懂,对于非法集资的宣传工作,应着重宣传其骗局性,也可通过典型案例故事让老百姓通过实例通俗化了解非法集资案件全貌。同时突出投资后果,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常识的宣传,更应切实使百姓充分了解参与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宣传渠道要多样化化,如有线电视开机画面、微信、短信以及重点楼宇、重点社区的集中宣传。将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大型楼宇、写字楼、办公楼等非法集资者聚集地,以及社区尤其是老年社区等投资人聚集地,作为开展宣传活动的主要地点,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注重长远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预防和取缔非法集资的重要保障,是规范民间融资的重要举措。在工作中,应坚持“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非法集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一方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监督作用(指银行),严格掌控资金流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冻结帐户防止不法分子诈骗得逞,帮助受害者追回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已有的银行机构放贷服务建设来拓展融资贷款的供给,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契机,也为预防、取缔非法集资提供良好社会、经济和金融环境。
执笔人霍金祥系民革南开区委会党员,东亚银行天津分行高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