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民进南开区委会
(在政协南开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主席会议上作了专题协商)
近些年来,校园安全事件频发,学校安全形势严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之一。学校安全不仅事关师生权益、学校形象和家庭幸福,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稳定和教育改革发展。为了解当前学校安全存在的相关问题,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的工作学习环境,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民进南开区委员会围绕“加强学校安全”课题,重点结合2015年9月1日出台的《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在南开区执行落实情况,就学校安全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对全区中小学校发放调查问卷分析汇总、召开《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落实情况座谈会,专题听取中营小学、崇化中学等7所中小学校安保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当前学校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5年7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有六章五十条,分为总则、学校安全责任、行政管理职责、学生及监护人责任、法律责任、附则六大部分,对学校安全及相关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总体来讲,南开区的学校安全工作一直走在全市前列,社会认可度很高,但也应该看到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和新要求的提高,学校安全工作仍有提升的空间。对照《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学校安全责任方面
1、对《条例》的具体要求知晓率低。学校领导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较为明确,各项制度较为完善,但是对于《条例》的了解,主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能够知晓,多数师生特别是家长不知道《条例》的颁布实施,宣传《条例》的办法还不够多,宣传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
2、保安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一是缺少专业的训练和实战的演练,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不强。二是保安人员巡视的范围较小,多数只是负责校门口的治安维护,对学校内部的日常巡视还不能做到全覆盖,如出现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处置。
3、校内的多方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学校内部安全工作管理归属不统一,贯彻的角度、范围和工作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另外,学校安全分管部门与学生管理部门相互协调不够,责任不清,对一些管理规定和要求不能做到师生同步,校内统一,一些情况因不能及时沟通,形成管理空白。
4、对校内及外来车辆的管理不够精细。随着教师私家车的增加,车辆已成为学校新的安全隐患,车辆进出校园、停放地点以及行车线路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如:限速、限行、限停指示标识不健全,特别是在上、下学和课间,学生流动量较大,来往车辆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或纠纷。
5、对来访人员的接待衔接不够。绝大部分学校在校门口设立了接访的缓冲区,只做临时登记,还不能准确确定其来访人的身份及动机,仍然不能完全避免来访人员进入教学区,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问题很难及时发现和应对。
6、学生的集体性外出活动,缺乏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管。多数学校的集体性外出活动均由学校自行安排组织,没有上级部门的报备审批手续,监管存在漏洞,甚至个别学校出现问题,上级主管部门不能第一时间知晓,出现问题解决比较被动。
(二)行政管理责任方面
1、学校门前治安警力配备不到位。上、下学期间多数学校不能做到见警、见车,遇到突发事件不能保证及时处置。
2、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多数学校门前没有交通指示标线,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上、下学门前交通疏导存在漏洞,特别是放学时间,多数车辆停车等候不能做到即停即走,严重影响师生及行人的通行。
3、学校周边摊贩问题较为严重,食品监管不到位。一是摊贩占道影响交通;二是食品卫生没有保证;三是摊贩隔墙销售不利于学生的管理。
(三)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方面
1、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家长认为孩子进入学校一切责任便都应由学校负责,不注意对孩子日常的教育与管理。
2、个别监护人隐瞒被监护人病史,造成被监护人在校内活动或相关课程中出现身体不良状况,与学校发生争议,更有监护人不能客观分析原因,无理取闹,提出非合理要求,造成矛盾升级。
3、个别学生自身要求不严,处事不冷静,遇事不思考,心理素质较差,安全意识淡薄。
(四)法律责任方面
1、现行《条例》对于一些问题的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相互的推诿扯皮,甚至激化矛盾,也加大了学校管理的风险。
2、学校遇到安全问题的处理缺少从法律层面的认识和分析,容易出现盲目的处理,不能主动依法维权,有的陷入法律诉讼之中。
3、法律顾问制度不完善。学校对于出现的问题或纠纷基本采取双方协商解决,对棘手问题一般都是临时聘请相关人员协助解决,缺乏专业的法律顾问指导。
二、贯彻学校安全条例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学习宣传《条例》不到位。一是学校内部的学习宣传不够,没有做到全体教育工作者,包括管理者人人知晓,也没有很好地在学生中广泛开展宣传,造成知晓率偏低,落实起来难度较大;二是社会的宣传不到位,一些相关执法和责任部门对《条例》同样不甚了解,没能很好地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造成执法不到位,或出现安全问题时责任纠缠不清。
2、落实《条例》监管不到位。从调查可以看出,不仅学习宣传的不到位,知晓率偏低,落实过程的监管同样出现空白,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的落实推动不利,缺少对工作的督查,对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很好地把握,更缺乏专题的分析研究。
3、《条例》本身缺乏一定的司法解释。《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在落实或实施中,特别是遇到具体问题时,缺乏必要、规范的司法解释,造成执行的不统一。
4、《条例》在处理安全问题时依据不足。《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缺乏更具体的立法保证,在处理安全责任时依据不足,只能借助其它相关的法律做补充,给学校处理问题带来困难。
三、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1、呼吁尽快制定出台《学校安全法》。从国家法律的层面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学校安全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使学校安全成为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和保证学校安全,使学生的生命得到保证和尊重。
2、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条例》落实情况加大监督力度。要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条例》的贯彻和落实,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法律责任,通过责任清单的形式,落实《条例》的相关内容,并通过专项的督查,建立常规性安全督查机制,保证《条例》的严格落实。
3、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针对《条例》的责任分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专项宣传活动,营造社会氛围,对学校安全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门前交通秩序、摊贩摆卖及食品卫生、周边治安环境等加大管理力度,对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师生安全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4、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学校内部要选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指挥、协调能力和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精细化管理。保安管理部门应选派年轻化、专业化、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学校保安队伍,严把质量关,每年应有一定时间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时间,特别是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应加大安保巡查的范围,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
5、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教育、公安、交通、城管、安监、保险、防疫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针对影响师生及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源头治理,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
6、加强师生教育,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校内要开展《条例》的宣传,扩大《条例》的知晓率,进一步明确教师、学生及家长的安全责任,将《条例》的贯彻落实与学校的管理规定相结合,加大管理力度,规范教师及学生行为,共同维护学校安全。
7、加大对学生家长的宣传力度。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校通等手段,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家长责任,提高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发挥学校第二管理团队的作用,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形成教育与管理的合力。
8、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保障学校突发安全问题能够依法处置。建议教育行政部门推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针对突发安全问题依法判断、依法处置,另一方面可以借助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师生开展法治及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及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