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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疏堵结合治理南开区非吸非集问题的建议
来源:      时间:2016-06-16 08:18:17

  民建南开区委会

  (在政协南开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席会议上

  作了专题汇报)

  各类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非法集资案件多发频发,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度上升和传布范围的扩展,群访事件明显增多,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来不法分子采取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大肆活动,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加大了社会风险,严重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社会问题。为了加强非吸非集治理,疏堵结合改善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现就非吸非集的社会现状提出如下分析、建议:

  一、非吸非集的现状:

  当前,全国非法集资形势非常严峻。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逐年增高。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

  南开区非法集资增长较快,政府在处理非吸非集机构时采取的手段,一是教育宣传,尤其是在银行和楼宇中的宣传。二是采取“挤”的方式,硬打的情况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例可依,另外负责部门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排查过程中由于互联金融涉及到了众筹、P2P等形式,造成了界定方式的不明确。目前看大致可分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基金、PE四个非吸名目,其中投资基金的发案率最高。非集非吸的方式多样,没有主管部门,监管方式不明,大量资金池的产生造成非集非吸事件多发。目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问题企业经侦、公诉、审判时间长,非吸非集资金容易转移,无法及时挽回群众的经济损失。区处非办也只是处理善后工作,疏导通道缺乏。

  二、存在的问题:

  (一)隐蔽性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日常生活的改善,投资理财已经成为老百姓家庭生活的重要部分,但是由于投资渠道缺乏,回报率低等原因,大量的社会闲余资金没有出处。非法分子正是利用这种情况,通过朋友介绍、电话营销、路边推介、网上宣传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些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隐蔽性强,问题出现后才会浮出水面,造成了发现难、监管后的问题。

  (二)手段多样

  近一段时间以来,犯罪分子已经不满足在传统渠道进行非吸非集。转而利用互联网等高技术,采取智能化、网络化手段作案,隐蔽性、突发性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法集资宣传推介主渠道也向成本低、传布快、覆盖广的线上转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支付方式更加多元,扩散速度不断加快,犯罪活动周期大大缩短。

  (三)行为界定不明

  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定义来分析,我们很难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区别,两者都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都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而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并没有规定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现实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借鉴甚至引用国务院办法的规定来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扩大化,有可能把一些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定为犯罪。仅从办法规定来看,非法集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很难区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区别也只有吸收资金对象特定与不特定的区别,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还只是国务院的规定,是不能引用到刑法适用中去的。因此,这就迫切需要对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法解释,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出台解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四)事后处理难度大

  非法集资具有涉及群众多、时间跨度大、异地作案等特点,给非法集资的处置带来一定难度。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存在滞后性,造成查封扣押资产往往与集资款数额相差很大。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在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迅速转移、隐匿甚至大肆挥霍,在参与者损失惨重的情况下,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按照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担,所以现实中一些非法集资活动败露后,受害者频繁上访。

  三、建议

  (一)加大舆论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防范风险意识

  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将典型非法集资的方式、特点、鉴别方法等及时告知广大群众,以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大力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等活动,加快金融知识普及,帮助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同时,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激励制度,一是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二是政府与每个楼宇物业签订责任状,物业每挤走一家非吸非集机构,政府可以帮助楼宇招商或给予一定补贴,以此调动各楼宇内物业机构处理非吸非集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处非办的工作职责和参与部门,以统一领导和有效协调各方力量。二是完善相关统计分析制度,建议由处非办牵头,对各年度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在参与部门之间共享。三是加强监测预警,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渠道,而且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排查,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金融部门要加强可疑交易线索调查和风险预警。四是在落实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职责的同时,赋予其相应的处置权限,前移处置关口。加强打击非法集资专业化队伍建设,形成一只坚强有力、市区协同、专群结合、高效运转的工作队伍。

  (三)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及投资疏导渠道

  加强监管以防范民间借贷异化发展而诱发危机:建议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建立登记制度,主要针对企业借贷之类的民间借贷,明确登记备案机关,合理确定登记备案的效力模式,建立登记信息的查询制度等;建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通报、交流、预警等机制。要完善资金托管,强制产品登记,增加处非办编制,增强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行业监管。建立信息监测网,把各部门已有的平台整合,全面监测资金流及楼宇情况;建立黑名单库、从业人员库,对数据进行系统的分析。

  (四)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将民间投资平台化、透明化

  政府应尽快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及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办法,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产业园和基地,对认定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及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支持,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纳入政府监控监管的范围。给老百姓提供正确的投资渠道,提高经营门槛,给贷款低息支持,提高非吸案发生地处理能力;建立市场退出制度,对不同类别的民间借贷组织可以纳入企业破产制度,以预防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井喷式爆发;建议建立有效的公共交易平台或政府预警监督平台,使公众的投资需求有渠道释放,也能为监管提供真实数据。建立第三方托管机构,明确投资资产的退出渠道,从维稳、群访非吸等方面加强管理。

  名词解释:

  P2P金融指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指个人),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Private Equity (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