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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      时间:2015-10-16 15:29:55

赵天竺

(在政协南开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主席会议上作了专题汇报)

  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地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企业或者法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裁决和决定不合法,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维权方式。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强化行政诉讼监督的有效作用,有效的行政诉讼监督机制是遏制权利滥用和腐败滋生的有效手段,没有健全和有效的行政诉讼监督也就不可能有完整意义上的法治政府。

  一、现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法治政府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1、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量激增体现出公民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意愿增强。区法制办去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3件,今年截至目前,已受理20件。由区法制办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今年截至目前已达到36件之多,其中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就有10件。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激增固然有法院立案制度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的原因,但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公民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表达了民众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急切愿望。

  2、行政诉讼实体败诉案件体现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水平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当务之急。部分行政执法人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均偏低,遇到民众反复问询的情况时,由于无法准确回答至其满意,因而导致情绪急躁、不耐烦,甚至与相对人产生口角。这不仅会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更加会因为没能准确及时答复相对人而导致行政复议案件甚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

  3、行政诉讼程序败诉案件体现出维护程序正义同样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在西方英美法系下,程序是否合法关乎一个案件的命脉。如今公民的依法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往往成为民众与政府机关争执的焦点。很多行政诉讼案件都是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败诉的。因此维护程序正义既是司法诉讼程序的关键所在,也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高度予以重视的问题。

  二、透过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体系所体现出的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执法能力及应诉水平急需提高。

  行政执法人员是政府机关权力的实行者,在权利实施的过程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否能够顺利体现。

  (1)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偏低。

  一部分不具有行政执法人员资质和素质的非专业人员混入执法队伍,这部分群体在执法的过程中必然会或多或少的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即便是具备资质的专业执法人员,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公民面前总是高高在上的姿态,缺乏基本的服务意识,导致公民对其认可度偏低,影响了行政执法行为的顺利进行,甚至与公民产生对立。例如在公民问询一些不属于本职能部门管辖事务的时候,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及时告知其应由何部门管辖,仅仅是机械的强行推脱,从而造成公民产生疑惑甚至敌对,进而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2)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偏低。

  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方法单一、教条僵化等缺点,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例如在对违章建筑拆除的执法活动中,不法分子虚报违建责任人,导致限期整改到期后无法立即拆除违建,对执法活动造成延误。部分行政机关在建立执法人员队伍时忽视人员的专业性,导致非专业执法人员在处理专业执法事务时无法应对甚至无所适从,大大降低了执法效果。

  (3)行政执法人员的应诉水平和证据意识偏低。

  参加行政诉讼审理的人员应诉水平普遍偏低,不清楚审理流程,缺乏证据意识,庭前证据准备不充分,不了解所需证据内容及取证流程,又由于轻敌心理或要面子心态,没有寻求专业行政诉讼律师的帮助,从而造成庭审中所提主张缺少有力证据支持,最终导致败诉。

  2、上位法与下位法规定的不一致、法律具体规定内容的变更、综合执法或跨区域执法盲区的立法缺陷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频发。

  (1)政府部门制定的个别《条例》或《暂行办法》中针对相关行政行为的规定,与作为其上位法的国家相关法律不一致,政府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条例》或《暂行办法》,但违反了上位法,最终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2)行政法规中针对公民某项违法行为的限令整改时间进行了延长,如某些违法行为的整改时间由3个月延长到6个月,但由于信息沟通不畅等原因造成其他公民误认为此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故而纷纷效仿,行政执法人员对其依法予以处置的行政行为导致了公民行政诉讼案件的形成。

  (3)我区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程已经全面启动,原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人员依照最新政策到所辖街道进行综合执法,其执法职能增加了近两倍,但却没有相关法律或相应职责部门的授权,产生了执法权于法无据的尴尬,进而导致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4)行政执法人员有时会在某些复杂疑难案件中跨区域进行执法,但由于这种跨区域执法行动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点,故而欠缺相关法律或其他区域相关职能部门的授权,同样会导致执法权于法无据,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处于不利地位。

  3、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得不够彻底。

  一套完整科学的行政执法体系必不可少的就是行政信息的及时公开,这是政府信誉的担保。2008年5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信息公开制度已经纳入了法律的规定范围之内。但时至今日,在行政诉讼的请求主张中,要求各种行政信息公开的案件数量仍然占据首位,因此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则成为当务之急。

  三、充分利用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体系的职能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建议

  1、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及奖惩制度。

  (1)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对于不符合岗位法规规定的相关人员采取裁员的方式。

  (2)对于有发展潜力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以激励其更好的发展;对于专业素质不够高的人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对于在岗时间过长的人进行新知识的培训以保证行政能力的稳步提高,并且要通过定期的人事考核和包括专业技能、业务素质以及道德素养在内的一系列的综合考核决定任免与否。

  (3)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对于违反国家行政执法人员纪律规范的有关人员采取严厉惩罚的措施。

  (4)政府相关机关单位在服从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且完善出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从岗位培训、定期考核、奖惩结合、绩效考核、道德素养考察等方面综合的建设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够彰显出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法律性。

  2、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执法水平和应诉技巧。

  (1)要在各个行政机关内部大力进行普法教育宣传,组织学习法律相关理论知识,增强理论素养,打造出一个崇尚法律的氛围,使大家形成法治政府的基本意识。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道德修养,让他们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并且把这份工作当做崇高的人生价值取向来对待,只有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够依法执法,自觉守法,廉洁自身,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中流砥柱。

  (2)在行政执法人员队伍中增加相关专业人员以应对某些专业行政执法事务,暂时没有条件的机关部门也可在执行专业行政事务时,征询并听取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以避免因专业知识的不足而导致的错误行政行为发生,从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3)政府法制部门定期与法院系统进行沟通联系,通过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或者与行政诉讼法官开展座谈等方式,增加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诉讼常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取证能力,提高参加诉讼人员的应诉水平。

  (4)采取政府整体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律师担任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事务顾问,对日常的行政办公事务、行政执法行为等进行指导及把关,减少构成行政诉讼案件的风险。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最大限度提升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

  (5)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3、政府应利用多种沟通方式与民众进行交流,对正面信息和积极举措进行大力宣传。

  (1)全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努力利用互联网拓展公民行政参与渠道,实现官民最有效地沟通。另外可以通过民间随机调查的方式对特定的群体价值取向做出实质性的了解,从而充分的了解特定群体民众意愿。

  (2)在决策过程中特别是涉及民计民生的相关事务决策过程中,可以采取听证或者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基层情况的深入了解来为决策做出服务,甚至可以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3)利用官方微博或微信官方公众号等新兴媒体与民众进行实时交流与互动,着重对政府已实现的目标、已取得的成绩进行宣传,使民众知晓政府的工作进展,从而不受网络中不实谣言的蛊惑。

  4、全力贯彻信息公开制度,使其不再成为行政诉讼的重灾区。

  (1)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编制机关信息公开目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安排专门人员对政府网站栏目、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定期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切实做到全部公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公开服务。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及利益,才能充分体现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方针,才能真正实现李克强总理所说的“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赵天竺系民建南开区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主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