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文阳
(在政协南开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34次主席会议上作了专题汇报)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前沿阵地,也是基层司法系统和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承担着法律服务、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重要职能,在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司法所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活动中应如何准确定位?怎样发挥作用?我们对此开展了相关的探索和实践。
一、司法所在基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随着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基层政府的职能逐步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工作重点也转移到“执行政策、发展经济、社会服务、维护稳定”上来。司法所对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高基层政府依法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在维护基层稳定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一方稳定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重心,也是司法所职能最凸显的部分。司法所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直接参与矛盾纠纷调处,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建立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在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促进作用。司法所广泛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并通过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的能力,引导居民依法办事、合理表达合理诉求,从源头上减少各类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二、司法所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司法所在推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发展、维护一方稳定上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仍有许多需要我们探索和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明。基层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明确以司法局为主、街道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但在实际工作中,街道或把司法所与综治办合二为一开展综治、信访、宣传等工作,或认为司法所可有可无,这样都直接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协调性工作较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是司法所工作的重要职能,但很多工作必须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其他部门协调进行,这就使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中间的作用,不能独立开展工作。
(三)培训制度不完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目标对队伍建设的要求是: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基层队伍。但目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模式还仅仅停留在以会代学、自学文件的基础之上,使得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参差不齐。
三、司法所在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中的对策建议
对于解决司法所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我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采取对策:
(一)要把司法行政工作与司法局和街道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
一是要建立一支朝气蓬勃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领导班子。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中的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作用。二是加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指导规范社区法治辅导站、社区法制宣传栏、法律图书室等阵地和设施建设,积极向社区传播法律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三是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为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保驾护航。以宪法为核心,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社区法律顾问,逐步实现“一社区一法律顾问”格局。深化法律进单位、机关、企业、社区、校园的“五进”活动,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每年为本辖区的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通过积极整合司法行政内部力量,逐步形成以司法所为依托,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等多位一体的工作新格局,定期组织对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和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违法犯罪的发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向心力、公信力和凝聚力,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
(二)要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
要找准立足点,选好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是司法所利用自身职能特点,针对不同时期社区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为政府在重大决策、项目签约、合同履行等方面当好“参谋助手”,积极把法律服务引入到领导决策之中,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针对近年来物业与业主间、邻里之间、家庭内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的现状,司法所要严格按照“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服务社区、民主法治为第一要务,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责任,实行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设立矛盾纠纷信息反馈联络网,对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过滤、分析、处置。三是充分发挥司法所在人民调解中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慑人的作用,有效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积极主动介入,运用法理、情理不断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地位,进行换位思考。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调解方式,便于当事人之间融洽关系,消除误解,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三)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加大培训制度
通过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可以采取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培训和自学相结合、全员短训和长期轮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调动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新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队伍。
靳文阳系区政协学习委员会委员、华苑街办事处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