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经济委、民革南开区委会、民建南开区委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对经济发展、科技创新、扩大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融资难、融资贵制约着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较难克服的经济现象。为进一步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我市开展了以“一助两促”为主题的“促惠上”活动,出台了若干扶持政策。日前区政协经济委联合民革、民建南开区委会组成课题组,就全区在金融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金融扶持政策的出台和我区的落实情况
(一)政府出台金融政策,银行推出金融产品
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全市建立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机制,风险补偿金首期规模为60亿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参与合作的金融机构对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其中,对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纯信用贷款,以及向以前没有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优先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对形成的不良贷款,按法定程序核销后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金予以50%补偿。
通过调研发现,本市各家银行相继出台了多种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如天津银行的“金太阳”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案;建设银行的税易贷、善融贷、创业贷;邮储银行的小微企业“税贷通”;浦发银行的房抵快贷产品、科技小额贷产品、易贷多产品、中小企业共赢联盟;民生银行的信易贷和平安银行的贷贷平安卡等,千方百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和贷款支持。这一方面是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各家银行面对金融改革谋求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南开区落实金融扶持政策的主要举措
按照全市部署,我区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是,成立领导机构,组建了33个工作组,深入区内14300多家企业,向企业发放“致南开区中小微企业的一封信”和“南开区中小微企业贷款需求调查表”,逐户摸清融资需求。
二是,强化三个对接,建立一平台一通道,提高融资成功率。即:强化银企、政银、政企三个对接;搭建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企业纳税、表彰、获得专利等方面信息,在政府层面完善信用记录;建立绿色通道,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发放需要,及时提供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三是,建立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联系网,加强政策宣传,开通三专口三渠道,服务企业融资。即:在区金融办接待地点、在12个街道市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在区金融服务网络平台设置端口,为中小微企业做好融资服务。
四是,建立了南开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超市。该超市是由区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设立并管理的,功能定位为金融机构集中金融功能,一站式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平台。定期、定向召开银企对接会,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改善企业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先后帮助6家公司得到4家银行的4000余万的贷款授信。
二、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调研发现,在政策的实际落实工作中,存在一多三少的问题:即,中小微企业数量多、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少、实际形成贷款笔数少、成交贷款额度少,这一问题在全市普遍性存在。课题组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
(一)中小微企业方面
一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部分企业对经济运行态势持谨慎观望态度,不愿扩大规模再投资。
二是,部分企业在扶持政策出台前已有贷款,新扶持政策对其没有优惠。
三是,部分企业存在企业报表、财务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问题,虽然企业愿意申请信用贷款,但难以通过银行放贷审核流程。
四是,部分企业没有精通金融的财务人员,甚至没有自己专有的财务人员,对金融贷款担心风险,心存畏惧。
五是,个别企业对金融扶持政策误读,误以为贷款风险由政府买单,“唐僧肉”不吃白不吃,但了解到银行9%—13%的利率和贷款封顶额度后,又打消此念头。
(二)金融机构方面
一是,大中型银行还是金融机构的主体,天然的存在“嫌贫爱富”特性,面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故而对中小微企业放贷时内在动力不足。
二是,目前银行对所有企业贷款门槛(手续)一般高,貌似一视同仁,但对大多数中小微企业而言,门槛高不可攀,手续仍显繁杂。
三是,银行无法全面评估中小微企业信用,而一旦产生不良贷款,政府只承担本金实际损失的50%,其余50%要由银行承担,损失有些偏重,且核销手续比较繁杂,时限也较长,使银行望而生畏。
四是,银行内部存在考核和问责机制的刚性约束,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即使部分损失由政府承担,但具体经办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使银行经办人员对中小微企业放款非常谨慎。
(三)政府和政策方面
一是,企业对政策的解读不够,企业对银行金融产品和手续的不了解,和政府、银行对企业需求的分析不够,致使政府、银行、中小微企业三方信息不对称,不能形成顺畅对接。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融合而成。在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中小微企业信用取证尤为艰难,直接影响银行信用贷款的发放。
三是,新扶持政策的操作性和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虽然理论上风险补偿金在三个工作日内可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但事实上不良贷款核销运作流程较长,风险补偿金到位时间往往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
4、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挥作用不够,没有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形成足够的担保支持。比较而言,这一问题在我区尤显突出。
三、几点建议
结合调研中了解的相关情况,课题组提出几点建议,供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一)进一步做实三方共享融资交易信息平台
一是,建立风险补偿项目专项信息平台,将其打造为集信贷政策宣传、融资项目询价、资料备案上传等功能的双向动态信息发布平台和投融资项目“撮合交易平台”,让融资方和投资方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询价环节,提高项目对接成功率,成为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交易的“阿里巴巴”。
二是,推广金融超市做法。建议在我区“两圈、两区、一中心”等重点经济带均设立金融服务超市,不仅为银企对接服务,还应为招商引资和政策宣传服务。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短期来看,可优先针对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整合信用信息。尽快整合区域内企业的各方征信,打破条块分割,将企业纳税情况、科技企业认定情况、安全生产(消防)情况、企业法人信用情况等信息整合公开,构建政府、银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间信息沟通与协商平台。对辖区内有意向的企业,可以尝试以“签约”的形式适度对金融机构开放企业全部征信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物流信息、高管信息等辅助调查审查材料,达到有效融资的目的。
二是,长远来看,企业长期征信档案的建立,也可为未来中小企业扶植政策的制定,提高扶持政策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打下良好的数据基础。同时,要逐步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当前,正处于市、区“十三五”规划编制期,建议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之中。
(三)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是,适当简化流程。在操作上,建议简化、缩短不良贷款核销流程,逾期不还的贷款随时核销,随时补偿,尽可能缩短银行等待时间。
二是,适当提高风险补偿金比例。银行承担的风险越小,贷款的积极性越高,政策的杠杆效应越明显。
三是,扩大政策扶持维度。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天使基金、种子基金、众筹金融等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和奖励,间接助推金融扶持政策的落实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四)对企业进行分类扶持
将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分门别类对应到银行、担保、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同行业定位的金融机构中。
一是,对经营较成熟,有产品,有订单,且有税收和就业贡献的企业,可帮扶直接融资,或予考虑适当贷款贴息,鼓励企业融资、扩大再生产。
二是,对初创期、有发展潜质、有科技含量的企业不要仅盯银行贷款,可通过引进、鼓励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间接助推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三是,发挥区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可采用政府引导、参股,市场化运作、公司化运营的方式,放大金融政策的杠杆效应。
四是,结合我区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尝试进行集群式的小微企业融资推介与扶持。如针对C18、C92等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打包推介,使企业抱团取暖,银行集中放贷,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成功率。
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摘自《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