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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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40001527170/2021-0006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南开政办发〔2021〕1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开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开政办发202110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5


南开区社会救助审核

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社会救助工作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基本权益。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以下简称“权限下放改革”),进一步提升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水平,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时效,真正夯实民政兜底作用。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结合本区实际,落实改革任务。根据南开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和困难群众根本需求,积极谋划,科学布局,针对南开区整体救助工作街域差异大、人群情况复杂等特点因地制宜,精准解题,确保权限下放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便民利民,做到民政为民。以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创新方式方法,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真正把便民利民惠民落到实处。

(三)坚持高效规范,提升办事效率。全面优化审批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要将权限下放改革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一)改革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积极推行落实“就近申请、全域协办”。

(二)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负责对权限下放改革方案组织指导实施、信访接待、政策解释、业务培训。对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的新增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对相关社会救助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2.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核实、公示、动态管理以及救助档案资料保管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意见,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信访接待,同时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监督。

3.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困难家庭并及时上报以及救助对象的代办、帮办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权限下放改革作为方便困难群众的重要惠民举措,有利于提升街道服务能力水平,有利于增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有利于提高审核时效性。各街道要针对改革目标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经费保障和工作力量保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配合

区民政局要落实指导责任,组织开展街道工作人员专题业务培训,加强权限下放改革后的监督检查。各街道要周密制定相关方案、政策实施细则,维护社会救助政策严肃性。各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和公共服务办公室要协调配合解决权限下放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程序以及资金发放情况和监督机构等信息,提高群众知晓率,切实编密织牢民生保障安全网。  

本实施方案由区民政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开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办理流程和步骤

附件

南开区社会救助审核

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办理流程和步骤

  

  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经济状况调查等事务性工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承担社会救助审核工作,并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社会救助确认工作。

一、申请受理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申请各项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也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信息真实、完整的各类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申请表及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申请人员也可通过电脑或手机移动端提出申请。

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审核确认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当自低保、低收入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困人员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信息核对。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签署的授权文书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报送区核对机构。区核对机构审核无误后,委托市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市核对机构接到区核对机构委托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为审核确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申请人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将材料报送至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经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社会救助不予确认的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2.开展调查。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二)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社区居委会的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间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特困人员可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确认决定。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待遇的,要通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并于当月 25 日前将花名册和月报表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对确认给予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及生活补贴等具体保障金额,及时送达确认决定书。书面告知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该履行报告义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应同时明确供养方式,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设立议事协商机构。为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各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设立由分管领导、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审批确认议事协商机构,一般为57人。负责对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经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批确认。

(五)区级备案管理。区民政局结合天津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花名册和月报表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三、积极推进落实“就近受理、全域协办”

(一)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就近受理、全域协办”。申请人在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救助时,可以就近选择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对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将相关材料转介至申请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访问,受理地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阶段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

四、资金发放及备案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当月审批确认、次月社会发放。每月通过金民系统导出信息,将低保、低收入救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等救助金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或其委托照料人账户。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每月按时将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及各项基本社会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动态管理及复审

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贯彻落实动态报告制度并根据家庭类别,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其中每月入户走访不得少于复审对象的30%。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窗口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报送至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全面审查材料和相关意见,提出审批意见。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作出终止或变更决定。街道办事处负责追缴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关工作。区民政局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健全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机制

区民政局应当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档案进行抽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实行100%入户调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后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努力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七、其他事项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统一由街道办事处制发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3号)、《南开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实施细则(试行)》(南民发〔20187号)等文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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