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相关法条】
义务条款:《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二)根据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事项、排查标准和责任人等内容,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排查周期;……”
责任条款:《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的;……”
【处罚结果】
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综合类第48条,对该公司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2022年施行的《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基本工作内容,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为其中重要环节。本案中,该公司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未规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利于及时发现并整治潜在安全事故隐患。究其原因,该公司安全生产意识不高,警觉性不强,通过本案的处罚有效警示了其他工贸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化解潜在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