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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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0”一般坍塌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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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 |
张志新作为天津市和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临时操作平台缺少足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作业人员杨旭和吴再华违规作业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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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6年1月4日 |
(南开)应急罚〔2026〕YZ-003号 |
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