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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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顺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0”一般坍塌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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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
王智慧作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直至区应急局与区住建委工作人员获取本起事故初步信息前往现场核查时,项目部才报告了本起事故,造成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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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6年1月4日 |
(南开)应急罚〔2026〕YZ-002号 |
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