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承包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要 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8日,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58条,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主管人员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58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7月18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案例评析】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违规外包外租禁而不绝,一些发包企业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出现盲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已将“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列为重大事故隐患,我局也将其作为重点检查项目,督促发包单位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本案中我局督促企业抓好有关问题隐患的整改,紧紧扭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举一反三,加强对发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