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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应急局2023年行政处罚情况公开
来源: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5-19 16:30:01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处罚事项(案件名称)依据条件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凯吉和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杨凯漏报事故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2022年11月9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信访系统转件,群众实名举报称,“2021年10月底在南开区大悦城有员工坠落导致重伤。”经查:2021年10月25日22时16分许,赛维(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使用梯子自大悦城北区一层喜茶商户门口顶部检修口登上吊顶,打算移动到LED显示屏所处位置进行消缺作业,在移动过程中不慎自吊顶跌落地面,导致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万元人民币。杨凯作为吉和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因过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造成漏报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南开)应急罚〔2023〕JD-001号依申请公开
段现兵天津中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段现兵漏报事故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2022年11月18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应急管理部交办的群众实名举报事项,称2021年5月9日南开区六马路旭辉售楼处施工时,有三名工人受伤。经查:2021年5月9日下午,三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局部混凝土堆积过多,超过该位置楼承板承载能力,导致楼承板部分坍塌,导致三人坠落,其中两人轻伤,一人重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人民币。事故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天津中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段现兵在得知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事故漏报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5月18日(南开)应急罚〔2023〕JD-003号依申请公开
普通程序说明如下: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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