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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应急局2022年行政处罚情况公开
来源: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12-02 15:24:27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处罚事项(案件名称)依据条件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城通嘉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公司存在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挂名、实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具备从业资格以及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事故隐患,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南开)应急罚〔2022〕JD-013号依申请公开
刘彬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刘彬作为天津城通嘉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监督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挂名、实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南开)应急罚〔2022〕JD-014号依申请公开
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单位项目现场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和培训教育的严重缺失、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挂名、实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除;针对多次发现的施工工人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等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南开)应急罚〔2022〕JD-015号依申请公开
马文娟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马文娟作为北京中环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项目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和培训教育的严重缺失、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挂名、实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南开)应急罚〔2022〕JD-016号依申请公开
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刘某某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未在具有高处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刘某某等从业人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某某等工人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南开)应急罚〔2022〕JD-010号依申请公开
姚松涛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姚松涛作为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开医院停车设施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实际项目负责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刘某某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以及高处作业时未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南开)应急罚〔2022〕JD-012号依申请公开
侯颜平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侯颜平作为天津盛维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单位项目现场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和培训教育的严重缺失、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挂名、实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现场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工人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报告,造成迟报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1月21日(南开)应急罚〔2022〕JD-011号依申请公开
天津正午阳光餐饮有限公司天津正午阳光餐饮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该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普通程序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11月30日(南开)应急罚〔2022〕DZF1-409号依申请公开
普通程序说明如下: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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