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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南开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6-30 10:51:04


为规范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及时监测和控制燃气泄漏,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司法局联合制订《天津市南开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712日上午9时,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nkqyjj_awb@tj.gov.cn)。

联系人及电话:冷晓爽58578688

附件:1.天津市南开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天津市南开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

系统实施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及时监测和控制燃气泄漏,预防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6808》、《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JJG 69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天津市南开区实际,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天津市南开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居民燃气用户。本指引所称非居民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燃气用户外使用管道天然气或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是指由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装置、排气装置等组成的安全系统。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其用气场所应装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在受理非居民用户用气申请时,应提醒、告知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五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与用户燃气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符合《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5322.1》的规定,产品应具有防爆功能,需具备产品合格证和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标识了消防产品认证的,应提供产品认证证书。

(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 16808》的规定。采用具有信号远传的功能。

(三)紧急切断阀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通过防爆认证。

第八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与用气场所气源种类相匹配使用天然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丙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天然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应选择探测丙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非居民燃气用户不应选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九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天然气的用气场所,设置单个可燃气体探测器时,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米;设置多个可燃气体探测器时,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7.5米;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米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二)当天然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米时,应设置集气罩或分层设置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集气罩时,集气罩宜设于释放源上方4米处,集气罩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裙边高度不得小于0.1米,且探测器应设于集气罩内;

2 、当不设置集气罩时,应分两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米;最下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米。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米,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米以内。

第十条 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第三章 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安装要求

第十天然气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场所,也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工业企业内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要求。燃气锅炉房内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符合《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的要求。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在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其他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与紧急切断阀联锁,用气房间通风不良的应与排气装置联锁。

第十条 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距离地面小于0.3米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第十条 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米至1.5米,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米;

(二)操作面宜留有1.2米宽的操作距离;

(三)当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面0.1米至0.2米;

(四)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十条 商业综合体、酒店、燃气锅炉房,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等用气场所,应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第十条 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燃气相对密度小于0.75 的用户燃气管道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在下列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一)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的用气房间;

(三)燃气管道竖井;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引入管穿墙处;

(五)有燃气管道的管道层。

面积较小且通风不良的独立的阀门间内应安装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防爆型机械排风装置,并与燃气报警系统联锁,其出风口应直接通向室外,不能与建筑的其他通风设施连通。室内的照明灯具及接线盒、开关、按钮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第四章 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安装要求

第十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 80 平方米的场所,也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用气房间通风不良的,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应与排气装置联锁。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具有报警信号无线传输功能。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应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联锁,防爆型排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启动功能。

第十九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管道天然气。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五十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向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供应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非居民燃气用户负责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并应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燃气企业应进行专业指导,提醒用户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第二十二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应检查1次,其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要求,联动功能、声光报警功能应正常,不合格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中报警控制器、报警设备、联动设备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

第二十四条 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使用寿命到期的应进行更换。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街道在开展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督促非居民燃气用户加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保养,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稳定可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居住建筑内采用集中采暖、制冷的用气场所,以及酒店式公寓、民宿等的用气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第    页共    页

名称:《天津市南开区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预案章条编号

修改意见/建议

修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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