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名称 | 处罚事项(案件名称) | 依据 | 条件 | 程序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 2021年8月2日8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东侧金轩商业中心二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142万元。经查: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黄某某长期不在岗;安排无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实际负责现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现场项目负责人均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书;项目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签署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张磊是否具有高处作业资格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张磊等工人未取得高处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及时制止张某等工人从事高处作业;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两人操作吊篮施工;高处作业未安排专人旁站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1年11月9日 | (南开)应急罚〔2021〕JD-004号 | 依申请公开 |
周院荣 | 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 2021年8月2日8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东侧金轩商业中心二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142万元。经查:周院荣作为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承接劳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高处作业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高处作业未安排专人旁站监护、工人违章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1年11月9日 | (南开)应急罚〔2021〕JD-005号 | 依申请公开 |
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 2021年8月2日8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东侧金轩商业中心二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142万元。经查:该单位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监督管理不力,发现分包单位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高处作业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等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1年11月9日 | (南开)应急罚〔2021〕JD-006号 | 依申请公开 |
周虎山 | 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 2021年8月2日8时40分许,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东侧金轩商业中心二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142万元。经查:周虎山作为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及分包单位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高处作业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1年11月9日 | (南开)应急罚〔2021〕JD-007号 | 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