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都(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鸿都(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10”高处坠落事故案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鸿都(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 2021年4月10日11时许,在南开区长江道628号增14号鸿都(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层办公区域室内装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查:1、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木工作业)发包给张某,但未与承办方张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承包方张某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对于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脚手架等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2、该单位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普通程序 | 天津市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 2021年10月15日 | (南开)应急罚[2021]JD-003号 | 依申请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