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文 件
南安生[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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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安委会关于开展非法加油(气)站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10月24日市政府召开了天津市“黑加油车”、“黑加气车”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特制订本细化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的
通过整治,彻底排查整治油气运营安全隐患,坚决取缔违法占地、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法加油加气站(点),坚决遏制非法建设和经营行为,坚决规范加油加气站(点)建设和经营,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经营合法、竞争有序的油气市场安全运营格局。
二、整治工作的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治安管理处罚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打击整治行动。
三、整治范围
(一)打击取缔非法在建加油、加气站(点)。对未经依法审批正在建设的加油、加气站(点)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取缔。
(二)打击取缔非法经营加油、加气站(点)。对未按法定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非法加油、加气站(点)一律关闭取缔。
(三)打击取缔非法仓储点。对无证无照储油、储气罐全面排查,发现非法仓储点全部依法取缔。
(四)打击取缔非法流动加油车。对无证无照非法流动加油车全面排查,一经发现全部依法取缔。
(五)打击取缔非法运输油气车辆。对无从事危险品运输资格、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油气运输车辆全面排查,坚决依法取缔。
(六)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汽油、柴油、燃气行为。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使用50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行为。
(八)打击与规范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实事求是,分类整治。对部分大型工程项目和车辆机械比较集中、油气需求量大的单位,确实需要流动加油(气)车的,摸清情况,严格规范,确保安全。
在整治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依法查处涉案人员,依法清理处置现场,依法拆除非法建筑物,依法查没涉案设备车辆,需没收油气的,协调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中石油天津分公司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专业化处理。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非法加油(气)站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组 长:副区长 徐晖
副组长:南开安监局局长 杨志军
南开商务委主任 井春燕
成 员:公安南开分局、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交警南开支队、消防南开支队、区安监局、区环卫局、区综合执法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南开管理所、十二个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杨志军兼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工作。
各行业主管单位、相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各街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非法加油(气)站点进行集中整治。
(二)职责分工
1.区安监局。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取缔关闭打击非法违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行为。对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检查经营单位安全制度、设备运行情况。抓好组织推动,抓好督促考核,抓好综合协调,抓好信息联络工作。
2. 区商务委。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加油站(点)、超范围经营成品油行为、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汽油、柴油行为,负责联系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协调解决罚没油气产品处置问题。负责查处向非法经营的流动加油车供油的油库、成品油批发企业;检查已取证加油站(点)《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以及加油站各项安全制度、油品进销台账。
3.公安南开分局。依法查处非法违法汽油、柴油、燃气道路运输行为和运输车辆,有效控制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汽油、柴油、燃气等危险物质人员,维护非法违法加油(气)站点和流动加油、燃气充装关闭取缔拆除现场秩序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对在非法违加油(气)站点和流动加油、燃气充装关闭取缔拆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阻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打击。与交警南开支队、消防南开支队、区综合执法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加油加气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的取缔处理。
4. 区建管委。牵头组织对建筑工地的非法加油加气的整治工作。对于发现的非法违法加气站点和流动加气行为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5.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成品油和燃气无照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依法对油品及经营工具的质量、计量实施监督,对非法加油(气)站点的计量装置依法查处。
6. 交警南开支队。负责检查汽油、柴油及燃气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运输工具,依法对汽油、柴油、燃气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违法运输汽油、柴油、燃气行为。与公安南开分局、消防南开支队、区综合执法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加油加气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的取缔处理。
7.消防南开支队。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加油站点、燃气供应企业进行查处。负责集中整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现场消防救援工作。与公安南开分局、交警南开支队、区综合执法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加油加气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的取缔处理。
8.区环卫局。组织环卫清扫人员在日常保洁清扫工作中时刻留意“黑加油车”、“黑加气车”等违法动态,及时向区安监局热线举报。
9.区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对街综合执法大队实施业务指导。与公安南开分局、交警南开支队、消防南开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加油加气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的取缔处理。
10.区法制办。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程序把关指导。
11.街道办事处。十二个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利用多种方式在街域、社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做好非法加油(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五、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整治方法
1、各相关单位要切实负起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以最严肃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组织落实好整治工作。各相关单位都要成立打击整治非法加油(气)工作推动机构,按照摸底调查和群众举报的线索,对辖区内所有非法加油(气)行为(包括无照、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无一遗漏的打击整治,并按月填报《打击整治非法加油(气)工作统计表》报区安监局。
2、各相关单位在日常巡查管理中发现或接到非法加油加气的举报后,第一时间联络公安南开分局,现场控制非法加油加气人员和危险物品,同时及时联系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联系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协调解决罚没油气产品处置问题。。
3、区政府成立区级打击整治非法加油(气)工作推动机构,负责组织、检查、督查和考核,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和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对照《打击整治非法加油(气)工作统计表》进行检查。
(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8月31日)(此前已部署)
召开全区打击整治非法加油(气)安全隐患工作部署会。设置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同时加大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的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有关油气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效果,宣传正面的典型和经验,加大对油气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2.摸底排查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此前已部署)
各有关单位对辖区内非法加油(气)站点和流动加油、燃气充装行为进行检查排查,建立台帐。
3.集中整治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此前已部署)
各有关单位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时效”的工作要求,依法关闭取缔拆除非法加油(气)站点和流动加油、燃气充装行为。各相关单位将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书面报送区安监局,附件1(附后)于每月3日前报送区安监局。
4.联合执法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区安监局牵头,公安南开分局、交警南开支队、消防南开支队、区综合执法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加油加气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的取缔处理。
5.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底)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对非法加油(气)站点和流动加油、燃气充装行为实施跟踪管理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并建立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六、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提高对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认识,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工作班子,落实人员责任,通力合作,协调联动,步调一致,合力攻坚,务求实效。各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积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推动工作落实。
(二)依法依规,整改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在区非法加油(气)站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期按量完成集中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要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执法行为,对关闭拆除非法违法加油站的过程要全程录像取证,要提前做好行动预案,预想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及处置办法,严防发生意外事件和群体事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有关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重点盯防,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三)总结经验,建章立制。集中整治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采取刚性措施,不断巩固整治成果。要加强跟踪管理,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已关闭取缔拆除点位进行复查,防止反弹。要建立举报查处制度,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参与,实施群防群治。
公安举报电话:110
区商务委举报电话:27638580 27638411
区安监局联系电话:27635118 邮箱:nkqwhk@163.com
南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