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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 安全警示标志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12-26 11:14:14

【案例名称】

天津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转接12350举报投诉,反映天津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11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核查时发现,该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标志明显的出口。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标志明显的出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综合类第24条第1款,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其生产经营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综合类第24条第1款,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11月29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

【案例教训】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车通道平时看似不起眼,但在火灾发生时,它们就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疏散通道是“生命通道”。

事故发生时,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是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畅通生命通道成为了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通过积极整治“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堵塞“生命通道”的安全隐患,大力宣传突出生命通道在避险逃生和应急救援中的关键作用,强化公众不占用、不堵塞的安全意识,宣传应急疏散知识与技能,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能力,减轻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该案虽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在检查过程中暴露出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安全观念不牢固,未能充分认识到安全出口重要性,存在侥幸心理,警醒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出口锁闭的监管力度,强化对相关企业的普法教育,严厉打击安全出口锁闭等堵塞生命通道的行为。

【应急提示】

安全出口是指符合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为了减少损失,需要把建筑物内的人员和物资安全迅速撤到安全区域,这就是火灾时的安全疏散,凡是符合安全疏散要求的门、楼梯、走道等都称为安全出口。如建筑物的外门;着火楼层梯间的门;防火墙上所设的防火门;经过走道或楼梯能通向室外的门等,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都是安全出口。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都要强化安全意识,消除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始终保持生命通道畅通。


岁末年初

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

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全力打好全年安全防范工作收官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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