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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开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2-07 16:41:48

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开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开政办函〔202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南开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地震、洪涝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相关标准,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基本功能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按照应急功能、避难时间和场地有效面积,本区应急避难场所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三类。


紧急避难场所: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1天内)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


固定避难场所: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应急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可安置避难人员1-30天的应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中心避难场所:具备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可安置避难人员30天以上的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不宜小于200000平方米,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2平方米。


第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在市、区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部门负责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教育、体育、商务等部门按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协调推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室内外场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卫生健康、交通、规划资源、公安、财政、通信、供电、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是指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实际使用单位和维护养管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在应急部门和行业部门指导下对避难场所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且编制应急预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预算;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管理单位提出预算。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纳入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鼓励有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协议、合作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灾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安置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工作。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包括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目标、选址及布局、配套设施要求等内容。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与南开区人口数量和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把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所在地块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主动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落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事项。


第十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投资解决,应急避难场所(含室内外避难场所)建设要按照《天津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DB12/T 1031—2021)、《天津市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2/330—2007)等相关规范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划定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完善各类应急设施。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已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室内外场地应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鼓励、支持新建上述各类项目配套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 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在建设前要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含场地概况、类型与定位、抗震设防情况、功能设置与分区、应急配套设施、疏散通道与指引标志等内容。设计方案可委托具备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用作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建设完成后,其管理单位应及时将避难场所名称、位置、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设计方案、应急启用预案等有关材料报送区级应急部门。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紧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做好应急标志标识的巡查与保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并报告区应急部门。区应急部门每年组织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开展1次紧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检查工作,确保图文清晰、指示准确。


第十五条 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承担场所维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设施设备有效、安全,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


(一)建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维护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日常巡查;


(三)防止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堵塞,确保畅通;


(四)固定式标志指示方向应准确,不得移动、损毁,移动式标志应就近集中存放并做好维护保养;


(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综合性检查,建立相关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维护;


(七)制定避难场所启用等预案并及时更新,定期开展启用等演练。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应依托附近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灾时快速疏散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 应急部门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及时更新应急避难场所名称、类型、具体地址、可容纳避难人数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应急、教育、卫生健康、消防等有关部门应依托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条 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属公共财产的,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章   应急启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人员需要紧急疏散时,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群众避险需求,立即协调避难场所管理单位视情况开启进出通道,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启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预判安置时间超过1天以上,需启用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进行安置灾民、集中救治等应急处置时,由区政府作出启用决定并发布公告。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接到启用通知后,应当在30分钟内做好启用准备工作,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启所有出入口,维持避难场所进出通道畅通,检查应急设施设备,将移动式指引标志设置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启用后,在避难场所内成立由网信、应急、商务、卫生健康、住建、公安、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街道办事处、避难场所管理单位等组成的临时指挥部,统筹指挥进入到避难场所的灾民安置救治工作。各单位分工如下:


区委网信办: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启用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避难场所的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局:统筹避难场所安置工作;组织调度帐篷、棉被、方便食品、瓶装水等救灾物资,设立物资发放点,组织救灾物资发放及登记。


卫生健康委:在避难场所应急医疗卫生区设立临时医疗点;做好避难场所卫生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工作。


公安南开分局:负责避难场所内治安管理,加强避难场所内外值班巡逻和警戒。


南开交警支队:周边道路交通疏导和管制。


城管委:协助供水企业配合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用水供应,抢修供水管网,紧急时可采用蓄水车移动供水。负责生活垃圾收集、环境清扫以及排污设施抢修;根据避难人员需求,紧急调拨移动厕所、排污设施等。


住建委:协调电力部门,配合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启用应急备用发电设施,布设应急照明系统,确保避难场所内用电基本需求。


商务局:根据临时指挥部决策,负责避难场所内安置人员所需肉蛋奶、蔬菜、方便食品、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应。


发改委:根据救灾安置需求,按程序组织做好区级储备粮的物资保障工作。


民政局: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棉衣、棉被等区级救灾物资调出,并做好后期回收工作。


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和督促避难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开展救灾帐篷搭建。


街道办事处:组织引导灾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登记点,负责进出应急避难场所灾民的统计登记;组织搭建救灾帐篷;组织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的发放,动员志愿者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志愿服务。


管理单位:开放应急场地,开启场所内应急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根据现场救灾安置工作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区应急管理局可统一协调全区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进行灾民安置。


第二十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影响情况,适时作出关闭应急避难场所决定,有序组织避难人员撤离,恢复场所原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停止使用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对应急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修缮恢复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本街域内应急避难场所使用制度,并组织对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制定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开展设施设备巡视和应急物资储备巡查。同时结合避难场所的使用制定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督和检查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开展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运转情况的抽查巡检,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通报抽查巡检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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