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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时间:2015-03-04 10:13:10

  第一条为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燃放烟花爆竹有安全隐患,可能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我市在1997年就制定了《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2004年由于国家部委职能调整,按照职责分工,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的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转给安监部门负责,我市据此第二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公布。近几年我市婚丧嫁娶、企业庆典等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愈演愈烈,燃放的时间、数量和强度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空气污染问题也十分突出,因此需要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从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引导群众少放、不放烟花爆竹。

  国务院在2006年1月11日施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因此管理办法是以该条例为上位法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解读】本条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适用范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分为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五个环节,2004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就全部退出我市,因此我市已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国务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又将销售环节和储存环节合称经营环节。因此该条明确了我市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三个环节。

  第二款明确表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若在我市范围内有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则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即区分不同的行为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条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解读】本条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管理原则。

  在1997年制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时,就规定了对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由于烟花爆竹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要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具体措施有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生产烟花爆竹;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等等。同时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多个部门,因此加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特点和规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是综合治理的原则的体现。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政府职责以及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因此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两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即负责对烟花爆竹在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同时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环节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即负责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同时对燃放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负有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考虑到燃放烟花爆竹是多年风俗,要改变旧俗不会轻易完成。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讲解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危害,同时结合美丽天津建设、大气污染与人民的身体健康等方面加强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改变观念,移风易俗。同时也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存在的问题进行宣传,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因此首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开展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其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在本单位内对职工开展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再次儿童是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引起事故的重点教育对象,因此规定中小学校要对学生开展烟花爆竹宣传教育活动。最后新闻传媒作为宣传教育的主渠道,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和治安安全、消防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解读】本条是关于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个人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由于我市已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因此办法规定了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运输活动的,要符合国家和我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范,同时要遵守治安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建立起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立足于加大投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认真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经营、不安全不运输。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该办法2013年12月1日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施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同时国家还制定、修订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三个重要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第七条本市实行烟花爆竹由市供销总社统一组织货源、统一批发的制度,市供销总社采购的品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解读】本条是关于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

  我市实行烟花爆竹由市供销总社统一组织货源、统一批发的制度。我市供销社系统内现有1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市供销总社负责组织批发企业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各个批发企业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和配送,本办法要求批发企业配送烟花爆竹的车辆要符合国家相关运输烟花爆竹的标准和规范。

  此外为从源头管理烟花爆竹、确保供应本市的烟花爆竹品种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同时保证在燃放过程中的安全,本市安全监管、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要严格审查供应本市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相关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检报告及企业的信誉。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的升空爆竹;

  (二)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

  (三)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响的组合烟花;

  (四)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

  (五)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2克的爆竹;

  (六)掺用氯酸钾的烟花;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解读】本条是关于我市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种类。因此从我市实际出发,市人民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七个种类。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要求质检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科学进行产品分类分级,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

  在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310631-2013)中,按照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大小,将烟花爆竹产品分为A、B、C、D四级,同时对各个类别的烟花爆竹产品做了规定,按照内部药量及所构成的危险性大小,专业燃放类是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的人员燃放,涉及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为A、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D级产品;个人燃放类是不需要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D级产品。

  本市人口密集、道路不宽、楼房林立,特别是在人口、楼房稠密的市区内,可供烟花爆竹燃放的空旷场地很少,而C级产品在燃放时产生的炙热物可达到10-15米,在春节的燃放高峰期间,大多数市民均选自家楼房周围燃放烟花爆竹,如果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极易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其中本市禁止燃放的产品:有的就是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如各种规格的礼花弹);有的在燃放时轨迹无常(如手持吐珠类、旋转类、钻天猴类等)或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如扇形烟花等);有的轻易摩擦、碰撞就会引发爆炸(如摔炮、拉炮、砸炮等)。

  在参考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本办法对我市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本办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禁止的烟花爆竹品种,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即本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第九条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得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批发企业布点应当符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布点规划,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批发企业应当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存放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管理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2013年12月1日施行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详细规定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工作: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于我市是直辖市,因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颁发和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许可。批发企业要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符合本市布点规划的要求;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相关人员应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由于我市外环线以内地区为人口聚集地区,因此要求批发企业不得在展示场所摆放有药的样品,不得在外环线以内地区设立储存仓库,在外环线以外地区设立的仓储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库存总量,确保存储安全。

  第十条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分为临时零售点和长期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点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三)高层建筑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四)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设施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五)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附近1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六)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七)禁止设立集中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

  (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解读】本条是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点布局的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的零售又分为春节期间临时零售和长期零售两种,因此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分为临时零售点和长期零售点两种。临时零售点是春节销售旺季期间设置的并在规定期限内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点;长期零售点是日常可以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点,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由于要严格控制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因此办法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布设的总的要求是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同时为增强零售布点的可操作性,对其布局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在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有两个及以上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二是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安全距离;三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高层建筑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设烟花爆竹零售点;四是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对桥梁的定义,各种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烟花爆竹零售点;五是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对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规定,明确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附近15米范围内不得设烟花爆竹零售点;六是保留原《天津市烟花爆竹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84号)的规定,各种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不得设烟花爆竹零售点,也不得设立集中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最后明确在我市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影响安全的距离内也不得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十一条本市从事长期零售烟花爆竹和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解读】本条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准予经营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因此本条规定无论是从事长期零售烟花爆竹还是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都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春节期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日,从事该地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外环线以外地区从事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和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解读】本条是关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程序问题。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由于我市外环线以内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因此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只允许在春节期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其他时间一概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从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农历正月初五日。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外环线以内地区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外环线以外地区从事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和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长期零售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专店或者专柜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二)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不得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解读】本条是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的经营规范问题。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规定了以下四个要求:一是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二是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是不得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四是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许可证上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和存放数量。

  第十四条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场所的设置符合本市零售经营布点要求;

  (二)经营场所应当使用防火阻燃棚,周边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

  (三)不得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等用电设施;

  (四)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及使用非护套线;

  (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七)经营场所现场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80箱。

  【解读】本条是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规范问题。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市多年来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的管理实践,对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规定了以下七个要求:一是经营场所的设置要与我市零售经营布点要求相一致;二是经营场所必须使用防火阻燃棚,同时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三是不得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等用电设施;四是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及使用非护套线;五是不得在经营场所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六是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七是在经营场所现场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80箱。

  第十五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寄递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快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解读】本条是关于禁止运输、邮寄或快递烟花爆竹的规定。

  由于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国家对烟花爆竹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因此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禁止任何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地铁、飞机、火车、轮船等。同样,也不允许任何人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不得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快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本市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本条是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同时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也就是说在上述禁放地点之外,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因此燃放烟花爆竹属于地方事务,在遵守上位法的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还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并细化禁止或者限制然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由于我市对烟花爆竹的燃放采取限制的态度,因此我市既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也设立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中禁放区域比国家要求的更多,具体见第十七条。在燃放时间上,对划定的禁止燃放地点、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划定的限制燃放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本市下列地点或者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

  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三)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四)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五)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六)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区域。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公

  安机关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解读】本条是规定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

  在遵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本办法又增加和细化了禁放的地点和区域。

  一是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其中车站、码头、机场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内容,医院、学校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的内容;此外本办法中的商场既包括单个的商场,也包括如商业步行街等商场聚集的区域;本办法中的旅馆是泛指从事住宿服务的场所;本办法中的集贸市场是泛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活动场所。

  保持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的正常秩序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燃放烟花爆竹在噪音控制、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诸多方面给上述场所带来各种威胁,甚至会被利用制造恐慌。因此,为了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的正常运营秩序,在这些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医院、学校等机构内的人员一般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证这些场所的安全,保障场所内人员的安全,防止他们受到意外伤害,不得在这些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由于人员较多,人口密集度大,疏散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引起拥挤、踩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在上述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在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及室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严禁在建筑工地燃放烟花爆竹:

  三是在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筑和其周边60米的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和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因此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管理也成为各地的重点工作,2014年我市颁布了《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进一步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从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也对在高层建筑周围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四是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和其周边100米的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保护做了规定,根据该条例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市实际,本办法细化了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输变电设施、燃气设施、加油站、木材堆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其周边100米的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因此本办法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明确规定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的畅通是现代化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和保障,是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的重要城市建筑,在上述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必然影响和妨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在输变电设施、高压线、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竹,有可能造成电力、燃气以及能源供应的中断,危险性远远大于在安全的地点正常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燃气设施及其线路设施;加油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敏感性较高,进入上述地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由于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烟火对消防安全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所以在上述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木材堆、柴草垛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扑救不及时,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乃至人员伤亡,因此禁止在木材堆、柴草垛燃放烟花爆竹。

  五是在山林、苗圃、草坪等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禁放烟花爆竹,《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禁止在绿地内用火,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发生火灾一般都具有蔓延性和不可控性,一旦发生,如果扑救不及时,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生态危害乃至人员伤亡。为了防止该类火灾及其破坏性后果的发生,必须禁止在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燃放烟花爆竹,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本办法规定山林、苗圃、草坪等绿地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六是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有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由于人员较多,人口密集度大,疏散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引起拥挤、踩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在上述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七是为将来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继续对禁放区域作出补充性规定留有余地,本办法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也属于禁放区域的范围。

  为了更好地提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本市外环线以外地区,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解读】本条是关于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的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民俗,由于近年来雾霾天气的影响,以及我市过度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十分严重,本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划定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考虑到城市与乡村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设定在城市市区比较合理、可行。

  办法明确我市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的区域为外环线以内地区,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外,可以在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内地区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外环线以外地区原则上对燃放烟花爆竹没有限制,授权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但是必须强调在外环线以外地区中也有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事先经市公安机关审核;市公安机关对符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许可证。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庆祝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由市公安机关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是关于重大庆典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准程序。

  焰火晚会是指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对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模等级、承担资格、安全评估、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燃放作业、安全保卫与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庆典、庆祝活动都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在我市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先须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对符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核发许可证。其他庆祝活动则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解读】本条是对燃放烟花爆竹遵守事项的规定。

  在新春佳节燃放烟花爆竹,早已成了国人的传统习俗。然而,灿烂的焰火和清脆的爆响并不一定会给人们带来愉悦、幸福感,相反,不科学地燃放烟花爆竹往往容易导致乐极生悲的后果。那些认为烟花爆竹不同于雷管炸药、危险性不大的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燃放过程的安全。因此,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燃放主要是为了节庆时的娱乐,在燃放的过程中不得做出危害他人安全的举动。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在建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和在人行道、机动车道上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对燃放者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害。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就构成了重大危险源,且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破坏。因此,在参考北京市实施多年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程度所限,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对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还不能予以深刻理解,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也缺乏随机处理的能力。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未成年人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应当陪同看护。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解读】本条是关于燃放公约的规定。

  为体现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和业主自治的原则,本办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不违背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结合区域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行之有效烟花爆竹燃放公约,组织、引导本区域内广大居民、村民、业主科学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以点带面,大力提升全市人民自觉遵纪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思想意识。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组织可以设置本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地点,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解读】本条是物业服务组织设置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规定。

  目前我市大量的住宅小区都有物业管理,实践中,许多物业企业在节日期间会选好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对周围易燃物品进行清理,并通过各种形式通知到业主,引导业主增强主动配合的意识,做到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本办法鼓励物业服务组织设置本服务区域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可以通过广播宣传、设立警示标志、增加防护器材等手段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有关的防范工作,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社会共治。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本条是鼓励婚丧嫁娶事务移风易俗的规定。

  婚丧嫁娶事务中燃放烟花爆竹是个传统民俗,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燃放烟花爆竹已不再是唯一选择,同时既造成空气污染,又可能伤及人身安全,如在婚丧嫁娶事务中有时会出现烧伤、炸伤的安全事故。由于我市划定了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区域,因此本办法规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鞭炮替代烟花爆竹,倡导改变在婚丧嫁娶事务中燃放烟花爆竹的文化传统观念,逐渐在全市推广开来。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

  (三)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

  【解读】本条是禁止婚庆、殡仪服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烟花爆竹服务的规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红白喜事交由专业的经营服务者已经成为普遍选择,某些红白喜事的经营服务者受利益驱动,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并将之作为服务项目要求消费者购买固定数量的烟花爆竹,引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国务院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都需要取得许可,因此婚庆、殡仪服务经营者在未经许可情况下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婚丧嫁娶事务过度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当前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因此本条对婚庆、殡仪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不得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二是不得为顾客提供代购烟花爆竹服务;三是不得为顾客提供运输烟花爆竹服务。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解读】本条是对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义务。

  举办婚礼时,往往在承办服务的酒店、宾馆门前燃放烟花爆竹,为了更好地落实我市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过规定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推行禁放烟花爆竹中应尽的义务及应发挥的作用,可以更好的引导、监督、劝阻举办婚礼的当事人转变思想观念,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及时取消或终止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本办法要求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要提前告知顾客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顾客对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予理睬,酒店、宾馆经营者有义务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是《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本市市内中心区及环城四区建制镇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渍等,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弃及随地吐痰的行为。(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用地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三)包市容秩序。制止和纠正乱搭乱圈、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公众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使违法行为人无处藏身,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条规定了对违法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制度,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实践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的具体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客观真实,避免编造或者臆想、道听途说或者猜测。举报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举报处理制度,在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关于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运输、经营(含储存)烟花爆竹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解读】本条是关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规定。

  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预防,事故源于隐患,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采用各种有效手段,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隐患排查是安全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加强对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和规范化。在自查自纠的同时,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改正,从而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带头停止燃放烟花爆竹,拒不遵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处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禁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法律责任。

  2013年11月22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此为保障该规定的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条对拒不遵守禁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是烟花爆竹经营者经营禁售品种的法律责任。

  为从源头管理烟花爆竹,防范安全隐患和事故,本条对烟花爆竹经营者经营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于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因此对批发经营者和零售经营者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前者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后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第三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本条是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对禁放烟花爆竹的要求主要有三个:一是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二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在规定燃放的时间、地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既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因此如果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是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经营者违反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条规定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经营者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罚款。

  对婚庆、殡仪服务经营者以各种方式指定顾客在婚丧嫁娶事务中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是对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不履行劝阻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于我市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因此为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婚庆过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制止,本条对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导致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婚丧嫁娶事务中遵守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婚丧嫁娶事务中燃放烟花爆竹应承担的纪律责任。

  《关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此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婚丧嫁娶事务中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即外环线以外地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要遵守禁放的规定。本条对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在婚丧嫁娶事务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1日公布,2004年6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16日再次修正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施时间的规定。由于本办法是对原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因此原《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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