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有关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坚持“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重要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下简称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科学分析决策,促进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组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管理,成员从市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集团(总)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中选聘。专家组分为综合、危化、建筑、冶金和机械、交通5个小组,共计40~50人。
第三条专家组主要任务:参与应急救援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法、规定的制定工作,参与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处置、评估等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工作。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安全监管局指派的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参加上述相关工作,并提供时间保障。
第五条对应急救援工作优秀和在应急救援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市安全监管局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处具体负责专家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换)证书、考核换届;
(二)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有关工作、活动;
(三)组织专家组成员参加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
(四)建立专家组数据库,统计专家所参加的相关活动和工作业绩;
(五)负责制订专家组工作计划、协调各相关事宜。
第七条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期满根据情况续聘。
第八条专家组按专业类别划分,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公益性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较深造诣,经验丰富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市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集团(总)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各区(县)安监局推荐;
(二)填报:填写《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本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处;
(三)聘任: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资格审查,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聘任书》及专家证明。
第十一条已经被市政府聘为市政府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的可直接填写《专家登记表》,经审核后作为天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
第十二条专家组成员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公务中保持公正、客观、务实、高效;
(二)在市安全监管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所委派的工作负责;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经市安全监管局批准方可以进入现场,了解有关情况,调阅与任务相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
(四)发生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后,在接到任务通知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科学的应急救援处置对策;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涉及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专家组成员未经市安全监管局指派,不得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身份从事相关工作或执行公务;
(七)专家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后,应撰写书面报告报市安全监管局;
(八)专家拥有参与安全应急技术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
第十三条专家组成员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一年不参加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工作,将视为自动解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由市安全监管局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由市安全监管局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出现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处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