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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4-08-03 23:29:2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等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为坐落在本市且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第三条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等危险性较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及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价。采石场等其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储运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条采石场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储运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安全责任险,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未主动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及涉及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其余行政处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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