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鑫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南环免罚〔2025〕34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1-30 17: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34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津鑫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7KE6GY0J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院内A15

法定代表人:付建辉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51214日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45号院内A15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冷库压缩机正常运行且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30)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12141409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64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121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21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115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经核查,你(单位)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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