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柏忆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南环免罚〔2025〕22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2-04 17: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2

当事人名称:天津柏忆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DN63G39U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6号(标准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野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接上级部门线索推送,202510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20241030日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经营中使用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Dentrix55),参考《射线装置分类表》,上述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上述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经核查,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102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1031调查询问笔录》《放射事件应急计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陈述申辩》《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E0226]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20251211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22),要求你(单位)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20251219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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