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3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南开区狐小仙面馆(个体工商户)(李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82EYRM4D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万峰路群富里旁(资产编号378)
经营者:李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5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位于南开区万兴街道万峰路群富里旁(资产编号378)(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排风机正常运行且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129)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12月14日11:51南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69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