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运德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南环罚〔2025〕Z-5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2-24 18: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Z-5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运德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EDP3Y48E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12-369(天津市南开区体育中心街规划泽川路与翠汇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陈杰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598夜间对你(单位)津南翠(挂)2024-41号地块南开区凌庄子道(水厂南侧BC)地块(二标段)EPC工程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69)号显示:2025982357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5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0908-4)》20259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9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9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9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中标通知书》《土方机械合同》《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121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5Z-5),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截至20251223日,(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告〔2025Z-5)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似的同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保持基本相同。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1224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隐私声明   网站建议
主办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40001 津ICP备120059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