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殿国土石方工程队(张殿国) 南环改〔2025〕Z-6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12-08 18: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Z-6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静海区殿国土石方工程队(张殿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L27391163G

经营场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闫家塚村二区127号(天津市南开区凌庄子道160号)

经营者:张殿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598夜间对你(单位)津南翠(挂)2024-41号地块南开区凌庄子道(水厂南侧BC)地块(一标段)EPC工程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68)号显示:2025982255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6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090509000117)》20259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9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918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9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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