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5〕2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唯美口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939W9B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3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汪馨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2023年购置并使用一台天杰牌便携式X光机(型号:BLX-10),参考《射线装置分类表》,上述设备为III类射线装置。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上述X光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经核查,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2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6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射线装置分类表》《产品说明》、现场检查调查的视频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5〕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截至2025年8月6日,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5〕20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无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之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