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赵广士
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48********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系医疗机构,现设25张床位,正常营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8项,“医院841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不能提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文件,上述行为属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核实,你系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技术咨询合同》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建设时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离职,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于2025年6月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正积极推进验收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三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建设项目建设时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离职、退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