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赵广士
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48********
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系医疗机构,现设25张床位,正常营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8项,“医院841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不能提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文件,上述行为属于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核实,你系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技术咨询合同》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三个月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