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嘉特诚机械设备租赁站(陈立军) 南环罚〔2025〕10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5-21 18: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10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西青区嘉特诚机械设备租赁站(陈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826RXU5F

经营场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道津涞公路邓店欣苑6-6-302南开三马路与服装街交口南侧的津南三2004-109号地块(南开三马路东侧地块)

经营者:陈立军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5312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南开三马路与服装街交口南侧的津南三2004-109号地块(南开三马路东侧地块)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1台挖掘机、2台渣土运输车,正在进行土方外运施工作业,经委托监测,监测报告(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13)号显示:20253122308西侧场界外一米点位噪声测定结果为7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排放限值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0312-1)》202531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3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41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425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告〔202510),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43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告〔202510)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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