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5〕Z-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兰霞劳务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MA3UU2MK2P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洋湖乡王陶户村东首100米(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与临潼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王兰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与临潼路交口的汾水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渣土外运,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0324-2)》《2025年3月2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土方施工承包协议》及现场检查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5〕Z-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5〕Z-1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