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南开区秋霞汽车修理厂(庞秋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6L6H06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道宜宾道11-1号
经营者:庞秋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及洗车业务,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滤芯(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机油沾染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洗车区里侧半墙隔断处存放铁桶,顶部铁盆内堆放8个废机油滤芯及机油沾染物,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的规定,未落实防风、防渗、防漏,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称重,上述涉案危险废物的重量为0.01吨以下。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5年5月12日,我局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即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