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秋霞汽车修理厂(庞秋霞) 南环免罚〔2025〕14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6-16 17:1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4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南开区秋霞汽车修理厂(庞秋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6L6H06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道宜宾道11-1

经营者庞秋霞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54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及洗车业务,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滤芯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机油沾染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洗车区里侧半墙隔断处存放铁桶,顶部铁盆内堆放8机油滤芯及机油沾染物,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的规定,未落实防风、防渗、防漏,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称重,上述涉案危险废物的重量为0.01吨以下。

以上事实,有20254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4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2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51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2025512,我局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即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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