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环免罚〔2025〕17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6-16 17: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7

当事人名称:天津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E5TKYM6D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春香里四号楼下原紫云里党群服务中心办公平房

法定代表人:时俊龙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5410日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春香里四号楼下原紫云里党群服务中心办公平房(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排风机和风灶(三灶口)正常运行且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28)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410607南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57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541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4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2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58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2025430,我局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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