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亮星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HLN5X4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8号
法定代表人:苑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处问题线索,2025年3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经营汽车检测服务,正常营业。经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2月17日对号牌号码津AAA999的前驱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04622502171515160480)结果为“通过”。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车辆2024年1月8日在你(单位)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04622401081332260476)结果为“通过”,证明上述车辆可按照稳态工况法进行检验。
你(单位)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11.1“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的要求对上述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属于未按照国家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5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补充整改材料,2025年5月17日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5〕8号)《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情况说明》《复核意见》《减免申请》《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日常监督检查表》等证据为凭。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