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古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D9N89K7W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69号方正山海天101
法定代表人:程宝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接投诉,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69号方正山海天101(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2台空调室外机机组正常运行且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09)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2月24日17:06西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70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属于使用空调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5年2月2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情况说明》《2025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2025年5月6日,我局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