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免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文跃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340918555M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17号增11号
法定代表人:魏敏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14-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贮存间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中将“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标志”表1中表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修改为图1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5年3月3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25年4月22日,我局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