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峰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改〔2025〕Z-2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5-28 17: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Z-2

当事人名称天津峰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JAEB17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B423-3(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密云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程学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541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密云路交口处的天津地铁8号线雅安道地铁站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渣土外运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0401-2)》20254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4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4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417日调查询问笔录》《协议书》及现场检查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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