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Z-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峰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JAEB17
住所(实际施工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秀川国际B423-3(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密云路交口处)
法定代表人:程学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夜间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密云路交口处的天津地铁8号线雅安道地铁站项目进行调查。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正在进行渣土外运,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属于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编号:20250401-2)》《2025年4月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协议书》及现场检查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