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E5TKYM6D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春香里四号楼下原紫云里党群服务中心办公平房
法定代表人:时俊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对你(单位)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玉泉路春香里四号楼下原紫云里党群服务中心办公平房(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排风机和风灶(三灶口)正常运行且产生噪声,经委托监测,(2025)南环监测(声)字第(信028)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4月10日6:07南侧边界外一米噪声测定结果为57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I类区昼间55dB(A)”,属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10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噪声污染源监测现场记录表》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