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铭(天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南环免罚〔2025〕9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5-07 17:32:25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9

当事人名称:昌铭(天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DNBG4Y98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88号、192

法定代表人王昌

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及整改情况

我局于202531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4废机油桶堆放于经营场所地面,并与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混存,经称重,现场混存、未按照要求贮存的危险废物为0.01吨以下,属于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31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32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325日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收集服务合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5321,我局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坚持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经集体审议,我局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你(单位)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进行教育:

你(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规定,即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如你(单位)后续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再次立案查处,视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裁量因素作出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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