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14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南开区秋霞汽车修理厂(庞秋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6L6H06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道宜宾道11-1号
经营者:庞秋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及洗车业务,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滤芯(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机油沾染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洗车区里侧半墙隔断处存放铁桶,顶部铁盆内堆放8个废机油滤芯及机油沾染物,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的规定,未落实防风、防渗、防漏,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称重,上述涉案危险废物的重量为0.01吨以下。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2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