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秋霞汽车修理厂(庞秋霞) 南环改〔2025〕14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5-05-07 17:29:08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改〔202514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南开区秋霞汽车修理厂(庞秋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76L6H06

经营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街道宜宾道11-1

经营者庞秋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4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及洗车业务,经营中产生的废机油滤芯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机油沾染物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列明的危险废物

现场检查时,洗车区里侧半墙隔断处存放铁桶,顶部铁盆内堆放8机油滤芯及机油沾染物,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1的规定,未落实防风、防渗、防漏,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称重,上述涉案危险废物的重量为0.01吨以下。

以上事实,有20254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4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7034198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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